夫妻一方開公司的債務需要雙方還嗎?
夫妻一方開公司 債務需要雙方還嗎夫妻一方公司債務問題另一方要承擔嗎?
如果是公司債務,妻子不用承擔,如果是以個人名義欠款,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內有償還的義務。
夫妻共同舉債的舉證責任
對于夫妻共同舉債的,原則上應認定共同債務。如果有相反主張者,由提出相反主張者舉證。
1、一方主張是共同債務,另一方主張是個人債務,由主張個人債務者舉證,并由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即主張個人債務者不能證明屬于另一方個人債務,應認定為共同債務。
2、互相認為是對方個人債務的,雙方都承擔舉證責任。如果一方舉證不能,另一方能夠證明屬于對方個人債務,由舉證不能者承擔不利后果。雙方都無法證明屬于對方個人債務時,應認定為共同舉債者的共同債務。
夫妻單方舉債的舉證責任
對于夫妻單方舉債的,原則上由舉債方舉證。即舉債者認為屬于共同債務,而另一方認為屬于舉債者個人債務,應當由舉債者承擔舉證責任,如果舉債者不能證明屬于共同債務,則應當認定為舉債者個人債務。
但對下列情況,其舉證責任分配和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則可有例外:
1、舉債方認為是夫妻另一方的個人債務,另一方主張是共同債務,由主張是另一方個人債務的舉債者承擔舉證責任。如果舉債者不能證明是另一方的個人債務,可以認定為共同債務。不宜認定為舉債者的個人債務。因為另一方承認是共同債務,可視其對共同債務的自認,按其自認確定為共同債務。
2、互相認為是另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都應舉證。由舉證不能的一方承擔不利后果。雙方都不能舉證證明屬于對方個人債務的,由舉債者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即由舉債者個人承擔債務。這實際上就是由舉債方承擔舉債不能的責任。
夫妻一方公司債務問題另一方不肯承擔,債權人想要維護自己權益可以找律師進行詢問。
企業法:獨資企業債務清償問題
張某以夫妻共有的樓房作為出資設立個人獨資企業。企業設立后,其妻孟某的書出版,獲稿酬50萬元,后提出與張某離婚。離婚訴訟期間,張某的獨資企業宣告解散,尚欠銀行債務60萬元。該項債務的清償責任應如何確定?一、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僅在企業設立登記時明確以其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才依法以家庭共有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二、我國《婚姻法》第17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知識產權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
三、該項債務的清償責任,應首先以樓房的價值清償,
價值不足的以張某個人財產清償,
其妻50萬稿費中有一半即25萬屬于張某財產,可以用來清償公司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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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債務夫妻共同承擔嗎
夫妻是否對于公司債務需要 承擔連帶責任 ,可以分為兩種情況去考慮分析。第一種情況是公司為夫妻雙方共同成立的公司,第二種情況是公司非夫妻雙方共同成立的公司,僅夫妻一方舉債。 第一種情況: (1)根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家庭成員例如夫妻雙方共同出資成立公司時,需要用各自財產去作為注冊資本,然后承擔各自對應的責任。在公司登記時要提交書面的證明或協議表示財產分割情況。所以對于這種有財產分割和責任明確的情況下,夫妻對于公司債務根據登記情況承擔相應責任。 (2)如果夫妻雙方以共同財產出資設立公司,按照法律規定,在雙方婚姻有效存續的情況下,該財產是夫妻共有的。根據公司法對于一人公司的有關規定,如果說一人 公司的股東 不能夠證明公司的財產是獨立于股東本人自己的財產的,那么夫妻雙方應對 公司的債務 承擔連帶的責任。 第二種情況,公司不是夫妻雙方共同成立的公司,如果夫妻一方舉債借款,背負公司債務,那么債權人有權要求另一方償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因為這項債務屬于 夫妻共同債務 ,除非另一方可以證明此前雙方有明確約定該債務屬于借款一方的個人債務。夫妻離婚時,原有債務如為家庭生活所負擔的,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應當一起償還。 風險提示:配偶如何避免承擔責任: 1、盡量避免設立一人(自然人) 有限責任公司 ,若根據需要設立,則應當做到有規范的財務會計制度并遵照執行,如規范收付款模式、編制清晰的財務報表等; 2、做到股東個人與公司資金往來清晰明了,保留相關全部財務原始憑證,保證公司財產與股東個人及家庭財產相獨立; 3、配偶避免登記為公司的股東、在公司任職或插手公司的生產經營; 4、配偶避免在《擔保函》、《保證合同》等類似協議上簽字或以任何方式對擔保債務表示認可; 5、在涉及類似訴訟時,提供擔保行為并非基于夫妻共同意思、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及生產經營的證據,如自身工作情況、收入來源及家庭開銷等,把個人擔保債務與家庭財產有效隔離。
個人獨資企業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嗎
個人獨資企業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嗎個人獨資企業債務在投資人以家庭共有財產出資的情況下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因為這種情況投資人以家庭共有財產對公司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當公司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投資人應當用其他的個人財產進行清償。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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