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探望權一般一個月有幾天
法律主觀:
一般每個月兩、三次,情況不一樣,法院的判決也會不一樣。離婚時未直接撫養孩子的父親或者母親,對孩子有探視權,一般法院會判決另一方在每個月的單周或雙周的某一天行使探視權,也可能會有一至兩天的探視時間。如果另一方行使探視權明顯影響孩子的成長健康,或八周歲以上的兒童明確不愿被另一方探視,可另行向法院起訴,由法院暫時中止另一方的探視權。除此之外,任何人不能剝奪另一方對孩子的探視權。一般以協商為主,雙方本著實際方便的原則來定,不能太多。具體方式在離婚時由雙方約定。如果不能達成一致,法院會判決。《婚姻法》第三十八條【離婚后的子女探望】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
離婚后探視最少時間是多久?
一、離婚后探視最少時間 一般法院會判決另一方在每個月的單周或雙周的某一天行使 探視權 ,也可能會有一至兩天的探視時間。如果另一方行使探視權明顯影響孩子的成長健康,或十周歲以下的兒童明確不愿被另一方探視,可另行向法院起訴,由法院暫時中止另一方的探視權。除此之外,任何人不能剝奪另一方對孩子的探視權。 婚后又 再婚 并不影響子女父母的身份,因此還享有探望權,具體來說: 第一,這一規定明確了沒有直接撫養孩子的父親或母親一方有探望孩子的權利。 夫妻離婚后,關于孩子撫養方式一般采取固定一方直接撫養,另一方支付 撫養費 的方式,沒有撫養孩子的一方有探視孩子的權利。當然,如果離婚時雙方當事人關于孩子撫養約定為輪流直接撫養,那么這種規定也會隨著輪流撫養孩子發生變化。 第二,這一規定將對于孩子的探視是作為權利規定的,不是作為義務規定的 。對于孩子的成長,沒有直接撫養的一方的探望,能夠在孩子心理上給與一定的心理、精神撫慰,但是,人的心理成長是一個極為復雜的過程,并不能一概而論探視是必須的。相比較而言,孩子成長所需要的物質生活需要才是必不可少的,所以法律規定了離婚后沒有直接撫養孩子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這是一種義務,而沒有將探望權規定為義務。作為權利規定的后果,權利人可以對權利作出處分,也就是可以選擇探望,也可以選擇不探望;可以選擇探望的方式、時間、頻率等。 第三,法律將探視權規定為直接撫養孩子一方的協助義 務。這一規定一層是直接撫養孩子一方是探望權的義務主體,有權利主體必有義務主體。二是這個義務內容是“協助”,并不是探望權的全部,協助義務是一個相對較軟的義務,不會給直接撫養孩子一方增加負擔。雙方離婚后探視孩子的時間,沒有具體的規定,這個可以是雙方的約定或者是法院的判決。 法律依據:根據《 民法典 》 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離婚后探視最少時間 是多久。探視的時間還是雙方自己約定的情況比較多,如果協商成功,那么就按照雙方協商的時間來規定,如果協商不成功,那么法院來處理,一般一個月的單周或者是雙周中的一天可以探視,也可以是兩周,看具體的情況而定。
離婚后探視權規定幾天
法律主觀:
離婚后探視權的行權天數一般可以由孩子父母雙方自行協商決定,法律沒有對具體的天數作出規定。如果探視權人的探視行為有利子女的健康成長,直接撫養方也愿意協助其探視的,那么探視權人可以延長探視孩子的時間。如果其探視行為不利于孩子身心成長的,那么探視權人應縮短探視子女的時間。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八條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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