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可向法院提出申請變更孩子的撫養權。根據我國相關的法律規定,夫妻離婚后的任何時間內,孩子撫養權都是可以變更的。因為在確定離婚子女的撫養權歸屬時,要遵循“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的原則,充分考慮父母雙方的經濟情況或家庭環境等等因素。如果有撫養權的一方因各種原因不能很好地照顧子女,無法為子女提供一個良好的成長環境,那么另一方自然可以要求變更孩子的撫養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協議離婚后雙方可以通過協議或訴訟的方式變更撫養權。離婚后,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的,應另行起訴。,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根據《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一)離婚后,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應當另行起訴。,(二)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有下列情形的,應予支持:,(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的,(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的,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三)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應予準許。,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一方患病或者傷殘,必然影響到對孩子的教育和照料,從孩子成長的角度出發,不是“如何變更撫養權?”的問題,而是必須要變更孩子撫養權問題。,2、與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行為的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響的。有的父母離婚時爭奪撫養權不是為了給孩子創造更好的生活條件,只是為了在財產分割或是為了達到報復的目的。目的一旦達到,就對孩子不管不問,不履行自己的撫養義務,有的還甚至對孩子打罵虐待。在這種情況下,如何變更撫養權?關心孩子成長的另一方可以要求變更離婚孩子撫養權。但是,變更撫養權不能要求重新分割原有的共同財產。,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的。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屬于限制行為能力人,可以從事與其年齡相關的民事活動。父母離婚時,對于十周歲以上的子女的撫養權歸屬,應當聽取孩子的意見。而在離婚時不滿十周歲,過了幾年,超過十周歲后,如果孩子明確表示愿意跟隨另一方生活,就可以申請變更離婚孩子撫養權。,4、有其它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這是個兜底條款,社會現實是復雜的也是在不斷發展的,對于那些制定司法解釋時考慮不到的問題,司法解釋賦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權,在這里,如何變更撫養權?法官可以根據自己對客觀情況的主觀認識來判斷是否應該變離婚孩子撫養權。,1、夫妻雙方基本條件的取證證明,夫妻雙方的基本條件,如工資收入、教育程度等,比如,一方的思想品質在爭取孩子撫養權方面尤為重要,因為直接撫養方的思想品質,會直接影響下一代的健康成長。因此,取得這一方面的證據,是比較重要的。,2、孩子生活環境方面的取證,離婚案件中孩子撫養問題的處理原則是不影響孩子的健康成長。如果雙方離婚,但有一方距離學校較近,或生活小區成熟,對孩子入學、生活最為有利,當然得到孩子撫養權的可能性就會更大。,3、夫妻雙方父母的基本條件取證,現在很多夫妻都有自己的職業,所以孩子更多是由爺爺奶奶或者外公外婆帶,因此,孩子以往的生活環境,以及長期帶孩子的父母的意見及身體情況,往往也是影響孩子撫養權的一個重要方面。,4、孩子的意見,如果是十周歲以上的孩子,法院在處理撫養問題上,會認真聽取孩子的意見,并做筆錄入卷。在離婚前或離婚過程中,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使孩子愿意隨自己生活是尤為重要的。
法律客觀:《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導語:近年來,離婚率不斷攀升,孩子撫養權問題成為大部分離婚案件的爭議焦點。離婚后,孩子撫養權歸男方,女方又該如何主張變更孩子的撫養權呢?女方應具備哪些條件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呢?下面就讓我帶大家看看吧!
關于孩子撫養權歸屬,法院始終是圍繞著"有利于孩子成長的原則"處理的,判決生效后,撫養孩子的一方情況發生變化,對孩子的成長確有不利影響,或有其他正當理由的,另一方有權請求法院變更孩子撫養權。
關于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意見第16條規定:
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一方患有嚴重疾病或者傷殘必然會影響到對孩子的教育和照料,從孩子成長的角度出發不是如何變更撫養權的問題而是必須變更撫養權的問題)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十周歲以上的孩子是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是可以從事與其年齡相關的民事活動,如果孩子明確表示愿意跟誰生活的話,可以申請變更孩子的撫養權,)
(4)其他正當理由。
主張變更撫養權,首先考慮的幾個因素:
1、孩子年滿十周歲以上的,法院可以征得孩子本人是否同意變更,聽取孩子的意見
2、要考慮男方是否有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長的因素。如:經濟條件特差、有重大疾病、或其他惡習,甚至對方再組建的家庭有虐待或者對孩子極為不利的行為,取得這些證明材料的話均可以主要要求變更孩子的撫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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