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法典》第1084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以下簡稱“《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第44條之規定,孩子不滿兩周歲,母親要求獲得孩子撫養權的,應當判歸母親撫養。除非母親有《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第44條規定的三種例外情形(傳染性疾病、不盡撫養義務、孩子不宜隨母親生活的情形)。
法律依據1:《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法律依據2: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四十四條 離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撫養的,對不滿兩周歲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的原則處理。母親有下列情形之一,父親請求直接撫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
(二)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親要求子女隨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確不宜隨母親生活。
——家事法苑團隊陳貝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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