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要回來。
《婚姻法解釋二》中規定,可以要求返還彩禮的情形包括3類:給付彩禮后悔婚,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的;雙方即使已經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過就離婚的;婚前給付彩禮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離婚時也可以以此為由要求返還彩禮。
辦理結婚登記是婚姻關系成立的法定要件之一。
但是,這并不意味著未登記的婚姻關系中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受法律保護。
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但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時間較短,不愿再繼續共同生活的,給對方當事人造成了一定損失的,對方當事人請求返還彩禮的,按照公平原則,索要彩禮的一方理應返還。
若雙方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但是以夫妻名義生活較長時間,婚約解除后,男方要求女方返還彩禮時,不能片面引用《婚姻法解釋二》的規定判決女方返還男方財產,應該充分考慮女方遭受的損失。
最后就是在戀愛中,以禮物的方式贈與對方的物品和財產是不予返還的。雖然法律上并沒有明確規定定彩禮內涵在實踐中有很大的爭議,但按照通常的觀點彩禮是締結婚姻的前置程序,其最終目的是為了婚姻。在戀愛中相互尊重的禮物,只是維系感情的一種方式,很難說是為了鐵家婚姻的目的。所以贈送的禮物不屬于彩禮的性質不能夠按照彩禮要求返還。
法律分析:彩禮屬于附義務的贈與,受贈人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女方悔婚拒絕退還彩禮,首先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一條 贈與可以附義務。
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
第六百六十三條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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