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者承擔離婚賠償責任嗎
一、第三者承擔離婚賠償責任嗎 《 婚姻法 》規定:“承擔《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為 離婚訴訟 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那么,第三者是否應承擔離婚損害賠償責任呢?目前還沒有讓第三者承擔離婚賠償責任的法律依據。 離婚及離婚過錯賠償是婚姻當事人之間的糾紛,解決的是配偶之間身份關系的法律問題。而“第三者”插足而導致雙方離婚的,更多情況下以社會道德來調整。 對于第三者的行為應當根據其社會危害性,區別情況來處理。如果第三者實施的違法行為,侵害合法配偶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并且已經造成嚴重后果的,受害者一方可以依據《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提起侵權損害賠償之訴;如果第三者的行為構成 刑法 規定的 重婚罪 ,就應當依法追究第三者的刑事責任。 現今社會上第三者插足離婚的現象已經屢見不鮮了,第三者插足離婚需要有 證據 證明,這必然免不了涉及到第三者插足 離婚證據 問題,對于當事人收集到的各種第三者插足的離婚證據效力如何,這關系著法院的判決結果。本文為您介紹的是第三者插足離婚證據效力問題。 二、 婚外情 責任怎么追究 在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對于因第三者介入而造成的 離婚糾紛 一貫較為重視,1984年8月30日通過的《最高任命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條第(3)項就明確規定:“因第三者介入而造成的離婚糾紛,首先要分清是非責任,對有過錯一方和第三者,應給與批評教育,或建議有關組織嚴肅處理。有過錯一方提出離婚的,如原來夫妻關系融洽,感情尚未破裂,對方諒解,應著重做調解和好的工作,即使調解無效,也可以判決不準離婚。 如果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勉強維持夫妻關系不僅使雙方長期痛苦,還可能是矛盾激化的,則應回同有關方面,做好思想工作和防范工作,調解離婚無效,應判決離婚。無過錯一方提出離婚的,經調解和好無效時,一般應準予離婚。” 我們要注意的是,從上述司法解釋到如今的《婚姻法》都沒有明確規定因第三者介入導致的離婚案件中第三者應承擔何種法律責任。之所以如此規定,一方面考慮到有些第三者對于另一方有婚姻的事實并不知情,甚至第三者有時也是“受害者”,在此情況下追究他們的責任就不合情理;另一方面,婚姻的維系更多是婚姻當事者的義務,而婚姻中的矛盾在所難免,婚姻當事人因本著互諒互讓的原則積極的調解夫妻關系。 婚外戀是當今社會中的一個較普遍現象,大多數人對婚外戀持否定和反對態度。婚外戀現象在中國的現實生活中是復雜的,不能采取簡單的處理方式,關鍵是提高婚姻的質量。盡管婚姻質量有待提高,但是愛情婚姻仍是主流。 同時,《婚姻法》也明確規定,人們完全可以通過合法的途徑,解除不幸的婚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婚外戀不但會破壞他人的 婚姻家庭 關系,而且也是損害自己配偶利益和對配偶人格價值不尊重的行為,這是道德和情理所不允許的。當夫妻生活出現矛盾時,需要正視并正確地予以處理。在婚姻關系未解除之前,忠誠是婚姻關系的基本要求。 在有小三插足的情況下,雖然婚姻的破裂也有小三的原因,但此時只能要求有小三的一方進行離婚損害賠償。
老公為第三者離婚咋樣處理
婚姻中,誰都想有一個幸福的家,可有的夫妻婚后感情不和卻又無法《婚姻法》規定夫妻雙方離婚時,可以對財產進行分割,這是為了保障夫妻共同財產的平等、完整。然而在現實生活中常常會出現夫妻兩人因各種原因感情破裂,但由于多種原因造成了雙方無法繼續共同生活的情況。那么老公為第三者離婚咋樣處理?婚姻法規定婚姻中的一方和第三者有婚外情的事情是不允許出現的么?如果老公發現后仍與他人發生關系,那對于離婚時是否有權利要求損害賠償?
1、老公發現第三者出軌,可請求損害賠償
離婚時老公發現第三者出軌,是否就不能要求損害賠償了呢?對此,《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時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與他人雙方在無過錯方之間不享有財產權利,第三者以此為理由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人民但有過錯的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這里所說的“有夫者妻”,指夫妻雙方之外,有配偶又與他人有權請求損害賠償。該規定體現了法律對于婚姻中不正常男女關系或感情破裂現象維護婚姻家庭利益義務的原則要求。
2、婚姻法第41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夫妻感情破裂,分居滿一年的,離婚時有權向損害賠償義務人要求賠償: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即離婚時損害賠償義務人需承擔賠償責任而非過錯主體。
3、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后出現新財產問題的,應先處理雙方離婚手續及其財產,待財產分割完畢后再進行分割。
如果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各自的個人財產已經全部或部分屬于個人所有,那么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因離婚產生的新財產問題,應當先處理雙方離婚手續及其財產,待此財產分割完畢后再進行分割。離婚訴訟中,如果夫妻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處理權,但是存在不同意見,離婚訴訟中夫妻雙方對于離婚后財產如何分割、各自財產的份額如何處理、夫妻雙方婚前所存債權債務如何處理等問題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應以離婚訴訟前已簽訂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的、對雙方具有約束力的財產協議為準。關于共同財產應如何分割,如果一方發現對方有出軌行為,且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不想離婚時或在感情破裂情況下同意離婚,可以主張損害賠償權。比如:要求對方賠償精神損失和經濟損失,這是《婚姻法》所賦予我們作為受害者之一所擁有的權利。婚姻法規定“夫妻一方因重婚導致夫妻感情破裂,可以向人民請求損害賠償”這就賦予了受害人可以提出損害賠償申請。
第三者導致離婚的婚姻法怎么處理
法律分析:第三者導致離婚的,如果有重婚或同居情況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雖然這里的第三者是很不道德的,但在一般情況下卻無法從法律上面對第三者給予懲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丈夫為第三者離婚如何處置
“第三者”是指與婚外情關系,與他人通會隨著時間的推移越來越大,甚至造成夫妻間不信任所造成的不穩定。但是,因第三者并不是婚姻中最重要的一方,因此第三者往往會要求離婚,這是因為第三者與配偶雙方在婚姻中承擔著相應的義務,比如在家庭責任上、財產責任方面等。那么男方在離婚時是不是也要為“第三者”買單呢?答案:這需要考慮夫妻雙方感情破裂離婚后女方是否可以要求離婚。
1、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離婚后,原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協議不成時,由人民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婚姻法》第40條規定,夫妻有互相忠實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得違背對方的意愿,應予以糾正。
2、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了對包庇配偶行為的法律制裁。
包庇一方在案件審理過程中隱匿、毀滅證據或者偽造債務,情節嚴重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包庇配偶是指明知對方有配偶而故意包庇其共同生活的行為。包庇行為不是民法意義上的庇護行為,也不是民法意義上的法律制裁行為,而是刑事責任犯罪。我國刑法規定了包庇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故意包庇犯罪的,處三年以下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第三者可要求離婚且無過錯方支付相應補償。
根據婚姻法第33條規定:“離婚后,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離婚損害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與他人但這種分擔應是自愿的,并非是一方過錯導致的損害結果由另一方來承擔。因第三者給孩子帶來的傷害及經濟上巨大責任而要求對方支付一定賠償金是可以的,但前提是女方提出離婚并證明其與他人有重婚行為是事實錯誤。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重婚是指有配偶者與他人另一方請求該第三者補償的話,人民但是法律并未明確將其列為夫妻共同債務予以處理,因此不能認定為法定負債,故該賠償金由第三者負擔也是可以的。
4、法律對賠償權利人有明確規定,女方可以需要考慮“第三者”對婚姻生活造成影響所帶來的損害程度和對配偶雙方人身和財產安全所造成侵犯問題而進行賠償。一般賠償數額應不超過離婚時損失撫養費數額。賠償金額超過損害撫養費數額后,也就是會適當增加精神損害撫慰金或財產損失撫養費等方面內容作為參考因素后再進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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