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農村自建房如何分配
法律分析:離婚農村自建房的分配問題就是離婚財產分割問題,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依法分割,雙方無約定的,婚前財產歸個人所有,婚后共同財產各半平分,女方構成與他人同居的情形,屬于過錯方,無過錯的男方在雙方離婚時,有權請求損害賠償,損害賠償的內容包括財產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兩部分內容,損害的程度是確定賠償范圍的具體依據,賠償的具體辦法有雙方協商,協商不成,由于人民法院判決,賠償肯定是在應判歸女方所有的財產中予以賠償。婚前財產個人所有,婚姻存續期間財產收入是共同財產,女方出軌的話,男方作為無過錯方可以多分財產,并可請求損害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農村自建房離婚如何分割
首先要明確 農村自建房 屋的產權,而對于農村自建房的產權問題,具有以下幾種情況: 1、婚前建造的房屋對于一方婚前建造,婚后夫妻雙方共同使用居住的,如果雙方沒有相反的約定,該房屋屬于 個人婚前財產 ,應判歸婚前建造房屋的一方所有; 2、父母在宅基地上建房為子女結婚居住使用的如果是婚前建造,一般會將其視為對子女一方的贈與,子女的配偶無權分割。婚后建造一般視為是對子女夫妻雙方的贈與,那該房屋就是子女的 夫妻共同財產 ,但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3、男女雙方家庭共同出資建造的房屋對于婚前男女雙方的家庭共同出資建造的房屋,如果是用一方父母名義申請建房的,一般視為這一方的家庭財產,離婚時取得房屋的一方應返還對方資助的款項。但如果建房時是以子女一方的名義取得批準用地的,雙方家庭出資建房的目的是為子女結婚使用居住,該房產可視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4、家庭建造而共同居住的有些地方農村宅基地是以戶為單位進行審批的,因此由家庭建造而共同居住的房屋,屬于整個家庭即一戶的共同財產。夫妻離婚時應當從中分割出屬于夫妻財產的相應份額,屬于夫妻 雙方共同財產 的部分應再次進行分割。《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 (一)》第二十九條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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