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夫妻之間的債權債務如何處理?
一、夫妻間債權債務怎么處理 對于夫妻中以一方名義對外舉債應當如何認定其性質的問題,《解釋(二)》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以債務形成時所處的時間階段作為切入點,分成 結婚 前所欠債務和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欠債務兩種情形進行規定。 對一方婚前已經形成的債務,原則上認定為夫妻中一方的 個人債務 ; 債權人 能夠證明所欠債務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應當認定為共同債務,由夫妻雙方共同償還;上述兩種情況的證明責任由主張權利的債權人承擔。第二,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一方名義所欠的債務。按照《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屬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一方名義欠下的債務,原則上應當認定為 夫妻共同債務 ,應該由夫妻共同償還。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夠證明該債務確為欠債人個人債務,那未欠債的婚姻關系當事人可以對抗債權人的請求。屬于個人債務的情形主要有兩種,一種是債權人與 債務人 明確約定該項債務屬于個人債務,另一種是屬于 婚姻法 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的情況。即:“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當事人的 離婚協議 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書中對 財產分割 問題及債權債務的負擔問題作出的處理,無疑對原夫妻雙方之間有約束力。但是能否以此來對抗其他債權人的權利主張呢?《解釋(二)》第二十五條對此問題作出了規定。由于我國一直堅持婚姻關系案件的審理不允許第三人參加的原則,所以處理 夫妻財產 、特別是處理對外共同債務的負擔問題時,債權人往往處于不知情或者不能表達自己意見的地位。如果認為上述決定不僅對夫妻雙方有法律約束力,對債權人也有約束力的話,那么對債權人就很不公平。按照我國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如無特別約定,夫妻財產適用法定的所得共有制。夫妻對共同債務都負有連帶清償責任。這種連帶清償責任,不經債權人同意,債務人之間無權自行改變其性質,否則將會損害債權人的利益。 因此,夫妻之間離婚時對財產的分割,只能對彼此內部有效,不能向外對抗其他債權人。同理,人民法院在作出這些法律文書時,只是為了解決婚姻關系當事人內部之間對于財產的分割以及債權債務的負擔問題。這與婚姻關系之外的債權人無關,此時人民法院并未對債權人的權利進行審查處理,也沒有改變婚姻關系當事人與其他債權人之間的關系。所以,債權人仍然有權就原夫妻所負共同債務向原夫妻雙方或者其中任何一方要求償還。當然,夫或妻就共同債務對外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有權基于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書向原配偶主張自己的權利。 二、離婚后 夫妻債務 怎樣分割 (一)什么樣的債務要在 離婚訴訟 中進行涉及。 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 撫養 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二)夫妻參與經營的企業的債務由誰來承擔。 有的夫妻在雙方共同生活期間,投資設立了企業以經營并獲利,當然,勝敗乃兵家常事,也有人的企業是對外欠很多債務的。那么這些債務是怎么來分擔呢。 簡單地說,這和這些企業的性質有關。 如有的企業是有限公司,夫妻一方或雙方是這企業的股東,在此情況下如果存在此公司對外所負的債務,根據 公司法 的規定,股東只是承擔有限責任,公司的債務由公司以公司自己的財產來承擔,在離婚訴訟中夫妻做為股東,不會分擔公司的債務。(當然對雙方在公司的股權進行分割,是肯定要依法進行的,而且法律也有規定)。
離婚了債務怎么分割
法律主觀:
一、離婚如何分割債務
離婚分割債務:夫妻債務在離婚時,如果是夫妻共同債務的,應該由夫妻雙方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如果是一方的個人債務,由一方個人償還。
二、夫妻共同債務有哪些
夫妻共同債務有:
1.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2.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3.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4.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5.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6.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7.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三、民法典離婚有債務糾紛怎么辦
民法典離婚有債務糾紛的需要根據債務的類型進行處理,分為共同債務和個人債務償還。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也就是說,夫妻共同債務的,由夫妻共同償還。對于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由夫妻一方個人償還,對于另一方債權人沒有索要欠款的權利。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三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夫妻離婚后,法院判決的債務怎么分
夫妻如何分割:
(一)若該筆債務是原夫妻一方個人債務,即使該債務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負,則該債務在離婚后仍應由其個人來負責歸還,法院在審理中可只列該個人為被告,判決其承擔償還。
這種情況應符合以下條件:
1、債務是原夫妻一方個人獨自所負,其配偶及其子女都不知道,也不同意,更沒有與其一同前往借債;
2、借到的款項或所負的債務,都由其個人使用,且用于其私人為目的,而沒有用于家庭的有關開支。如將該款用于贈與,或請其朋友吃喝玩樂,或用于賭博、吸毒等;
3、要有足夠的證據證明該款系個人獨自所借(如個人出具借據等)及用于其個人使用。在訴訟中,證明系個人債務一般應由人負舉證責任,證明用于其個人使用一般應由其配偶負舉證責任。
(二)若該債務屬夫妻共同債務,則該債務的承擔應根據夫妻離婚的方式和對債務的約定或規定來確定由一方或雙方來承擔。
1、約定共同承擔
對時約定債務均由雙方共同負擔,或對共同債務的負擔未作明確約定,則該債務應由原夫妻二人共同負擔。審理中應列二人為共同被告,判令二被告共同償還債權人的債務。執行中既可對二被告執行,也可對其中一個被告執行。該被告償還全部債務后,有權要求另一被告承擔相應的債務份額。
2、協議分擔
如協議離婚及法院調解離婚中對債務的承擔作了分擔,即由原夫妻二人各負責其中的一筆或幾筆債務的,則該債務應由約定償還人予以歸還,但原配偶→方對此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在審理中可列原夫妻二人為共同被告,也可列約定償還人為被告,其原配偶為第三人,判令約定償還人償還債務,由其原配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按上述方法處理僅限于下列二種情況:一是離婚形式必須是協議離婚或法院調解離婚,法院判決離婚除外;二是對某一共同債務由誰償還作了明確約定。這是因為:
(1)共同債務具有不可分割性,非經債權人同意或法律規定,不能將共同債務改變為個人債務。雖然原夫妻二人離婚時經協商對債務承擔作了約定,體現了雙方的真實意志,但不能因此改變該債務的性質;
(2)應體現對債權人利益的一種充分保護。目前有些離婚案件當事人有意或無意地規避法律、逃避債務的現象時有發生,在離婚時,將共同財產全部歸一方,而將絕大部分甚至全部債務由另一方承擔,造成債權人的合法債權無法按時、全部收回。這種情況不利于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和發展。
(4)經自行協商約定共同債務的承擔方式對債權人而言是一種內部約定,除非債權人同意,否則不能發生債權債務的轉移。
3、債權人起訴要求債務人償還債務時
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時,因雙方當事人未舉證,致使法院在對該離婚案作調解或判決結案時遺漏若干共同債務的,當債權人起訴要求債務人償還債務時,一般應以夫妻雙方作為共同被告,判令兩被告共同償還債權人的債務。因為對債權人來說,原夫妻二人都有義務償還共同債務,既然法院在處理離婚案件時,對該債務遺漏(主要是因為當事人未舉證),那么其二人在解除婚姻關系后仍舊都有義務償還共同債務。
4、法院對離婚案件共同債務的分擔作了判決處理的,應以判決意見來確定共同債務由誰來償還,即可由原夫妻中的一人來承擔債務
審理中可只列該債務償還人為被告,判令其承擔償還責任。其原配偶可不承擔償還責任或連帶清償責任。這是因為
(1)法院的判決是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是依法作出的裁判,帶有法律強制性,它不以離婚案件當事人及債權人的意志為轉移,對他們都具有法律約束力;
(2)法院對離婚案件作判決處理不同于調解,它是在對全案的各個方面包括共同財產、共同債權及債務進行全面審查,且事實比較清楚、證據比較確鑿的基礎上作出的公正、客觀、全面的判決。-般來說,判決的離婚案件,雙方所分得的共同財產及共同債權比較公開、均等、合理,各自應承擔的債務金額也相差不多,因此,一般不可能出現規避法律、逃避債務的情況。
(3)若應承擔的一方無能力承擔債務,則可責令該債務人以離婚中分得的共同財產來償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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