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腹中胎兒享有遺產繼承權。法律規定,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但是,如果胎兒娩出時是死體的,保留的遺產繼承份額不再歸屬于胎兒,而是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十六條 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條 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娩出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胎兒有繼承權。
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娩出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1、如果胎兒出生時為活體,胎兒即成為活的嬰兒,也就成為獨立的民事主體。這時,為胎兒所保留的遺產即成為嬰兒的財產,可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保管。
2、如果胎兒出生時為死體,不能繼承遺產,則該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3、如果胎兒出生時為活體不久即死亡,為胎兒保留的遺產則由嬰兒的唯一繼承人即其父母法定繼承。
如果產生糾紛的,在涉及胎兒繼承的案件中,胎兒尚未出生的,宜以其法定代理人的名義進行起訴或者應訴。在胎兒出生后,出生后的嬰兒可以以當事人的身份出現在訴訟中,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嬰兒的名義代理其起訴或者應訴。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條,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娩出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涉及遺產繼承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胎兒具有遺產繼承權,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但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則沒有繼承權。胎兒繼承份額的保留,是指在分割遺產時,如果該胎兒出生后應屬于被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范圍的,應當為胎兒保留繼承份額。由于胎兒尚不具有民事權利主體資格,在我國,公民的民事權利主體資格始于出生,終于死亡,故胎兒并不具有繼承權,但為了保護胎兒的利益,在分割遺產時應考慮對胎兒進行特殊保護。
對胎兒保留份額的處理,依胎兒出生時是死體還是活體而不同:
1、如果胎兒出生時是活體的,則該保留份額為該嬰兒所有,可由其母親代為保管;
2、如果胎兒出生后不久即死亡,則該保留份額為該嬰兒所有,但應由該死嬰的法定繼承人按法定繼承處理;
3、如果胎兒出生時即為死胎,則該保留的份額由被繼承人的繼承人再分割。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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