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出軌離婚可以要求賠償不
現在很多夫妻離婚都是因為感情破裂,但有一部分的婚姻是因為一方出軌導致的。那么出軌是否需要賠償呢?出軌與離婚是兩種不同的法律行為,如果一方存在這種行為,那就不需要承擔什么責任。
1、對第三者有過錯,可以要求賠償
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在婚外與他人對第三者在客觀上有過錯。《婚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二)與他人無過錯方可請求損害賠償?!?br>2、侵犯了第三者的財產權
《婚姻法》第44條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離婚時無配偶者有權向第三者追償。這里的“有配偶者”既包括與他人也包括自己與他人但沒有取得對方同意而與之這種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方面,我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夫妻一方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有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當雙方發生婚外情時,一方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就是一種侵權行為;如果違反了法律規定的義務的話,就是無權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一方的財產,即無權處分配偶雙方的共同財產。
3、夫妻共同財產歸兩個人共有,離婚時不能分割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所謂共同財產,是指夫妻雙方共同所有的與個人有關的經濟利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如果一方違反了“重婚”條款所規定的協議或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則其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如果與他人通就屬于違反了《婚姻法》中的重婚現象。
4、給未成年子女造成的精神損害,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婚姻法》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重大精神損害的,由其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一)重婚的;(二)與他人因嚴重違反夫妻忠實義務導致離婚等家事離婚后是否還有其他婚姻關系?離婚后一方是否還可以向《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有明確規定。
5、在婚后夫妻共同生活中對配偶侵害的一方民事賠償責任
婚姻法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行為。侵害配偶的民事賠償責任的承擔方式多種多樣,包括離婚損害賠償(不要求賠償數額)和精神損害賠償(不要求賠償數額)。精神損害賠償由侵權人承擔,其目的在于補償因違法行為而給被侵害人造成的精神折磨和痛苦。民事責任中如果存在受害人為侵害配偶造成相應損失的事實,人民也應酌情予以處理。
出軌導致離婚賠償標準
經常有人問,離婚時發現出軌怎么辦?有沒有賠償?今天咱們就來聊聊出軌離婚賠償標準。出軌屬于違反夫妻忠實義務的行為,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與他人為夫妻共同生活中一方造成了一定損害的,另一方可以向另一方進行賠償?!痘橐龇ā返谒氖鶙l規定,重婚或者與他人處三年以下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處三年以下當一方違反夫妻忠實義務,致使夫妻感情破裂時,一方可以向另一方進行賠償。但從民法理論上看,只能是對婚姻關系本身進行賠償,對侵權行為或者侵權結果沒有救濟權和沒有賠償義務?!痘橐龇ā返?6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备鶕鲜龇梢幎ê退痉▽嵺`當中相關案例分析可知,夫妻共同財產可以包括夫妻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雙方各自的父母及子女所有的配偶所擁有的份額、夫妻雙方共同財產。如果出軌一方主張離婚賠償,那么根據《婚姻法》第46條規定應首先對自己提出損害賠償要求。因為該侵犯了配偶的平等民事權利。
2、賠償標準
婚姻家庭中,一方與他人是一種違背道德和法律底線的行為。這種行為不僅破壞了婚姻家庭道德秩序和婚姻關系,更是對夫妻雙方的傷害。如果認定有過錯方婚內有家庭暴力或者有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無過錯方因婚外情所受的損害也是可以獲得賠償的。離婚后無過錯方可向婚姻不忠一方主張損害賠償。婚外情一般發生在20歲到40歲之間,其中以未婚女性居多。而在20歲到40歲之間屬于青春叛逆期,由于性心理發展到一定階段,容易出軌不檢點。另外由于出軌行為還會對家庭造成嚴重傷害,所以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構成重婚或與他人另一方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比如,一方和第三者發生關系,雙方并未登記結婚,這種情況下,一方不能向第三者進行賠償。具體可以采用約定或不約定的方式來約定違約責任。具體約定方式可以是約定一方必須履行夫妻忠實義務、夫妻間相互忠實、夫妻雙方不得違反道德和法律等;約定一方沒有履行義務也沒有賠償對方相應損失。約定未履行義務可采取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對方因此受到的損失等方式;約定損害賠償額度不能超過違反忠實義務的相對方因過錯給對方造成的實際損失。約定或不約定一方違反忠實義務的具體責任承擔方式主要有兩種:其一是承擔違約責任;其二是向對方支付損害賠償金額。
男方出軌女方起訴離婚,會有賠償嗎
法律分析:有。相關規定,由配偶中有重大過錯導致家庭關系破裂的一方在離婚時賠償配偶另一方所遭受的精神損失和財產損失。 因此男方出軌女方提出離婚是可以要求賠償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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