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同居關系財產如何分配?
一、 解除同居關系 財產如何分配 解除 非法同居 關系時, 同居 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系處理。解除非法 同居關系 時,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 債務 ,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間患有嚴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財產時,應予適當照顧,或者由另一方給予一次性的經濟幫助。法院具體分割財產時,會充分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 按照法律規定,非法同居的雙方互不享有 繼承權 ,但一方在同居期間死亡,如生前另一方依靠其 扶養 ,且另一方自身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或者另一方對其生前扶養較多,可根據相互扶助的具體情況,適當分給其一部分遺產。 二、解除同居關系有哪些方式 依據我國法律 法規 及司法實踐,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有兩種方式: (一)、以協議方式解除: 同居是雙方自愿選擇的一種生活方式。在雙方不愿意繼續同居時,雙方簽訂解除同居關系協議,就同居期間的財產、債務,甚至包括感情、子女等事項做出妥善處理,雖法律未明文規定可以通過協議解除同居關系,因此種協議未違反法律,可以達到解除同居關系的目的,應該受到法律的保護。但同居畢竟是同居者人生的大事,為了做到穩妥,特別是考慮有關 子女撫養 、 財產分割 以及以后 再婚 等問題,建議同居雙方通過 訴訟 方式解除同居關系。 (二)、以訴訟方式解除: 一種情況:94年2月1日《 婚姻登記 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 結婚 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 結婚登記 ;只要男女雙方補辦登記,就按夫妻 離婚 規定來處理。 第二種情況:如果未補辦結婚登記,按非法同居關系來處理,大體上涉及到以下幾個方面: 1、子女撫養: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雙方所生的 非婚生子女 ,由哪一方 撫養 ,雙方協商;協商不成時,應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哺乳期內的子女,原則上應由母方撫養,如父方條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撫養。子女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應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見,一方將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撫養,須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2、同居期間財產處理: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 3、同居期間債務: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 債權債務 ,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4、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間患有嚴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財產時,應予適當照顧,或者由另一方給予一次性的經濟幫助。 5、 繼承 遺產:同居生活期間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繼承死者遺產,且符合 繼承法 第14條規定的,可以根據扶助的具體情況處理。 現實中,可能出現這樣的情況,就是夫妻雙方在解除了婚姻關系之后,仍然共同生活在一起,而實際這樣的行為可以說就是形成了同居關系的,但畢竟此時沒有辦理 復婚手續 ,因此這樣的關系不會受到法律的保護。之后如果雙方要解除同居關系的話,對于同居期間的 共同財產 、債務等等也是需要一并做出處理。
解除同居時財產如何處理
無配偶者之間 同居 后要求 解除同居關系 的,只要自行解除即可,不需要經過任何部門,辦理任何法律手續。但是解除同居關系,還涉及到 財產分割 、 子女撫養 等問題,尤其是 同居財產 的分割問題常常引發爭議。那么 解除同居時財產 如何處理呢?請從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解除同居時財產如何處理 (一)最高人民法院審理未辦 結婚登記 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若干意見第10條規定:解除 非法同居 關系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 (二)這里需要明確的是按共有財產處理的僅為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及共同出資配置的財產,也就是同居期間一方的個人財產仍歸一方所有,無法分清權屬的一般認定為 共同財產 。 (三)《若干意見》第8條規定:具體分割財產時應照顧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應根據對共同財產的貢獻大小,出資比例等多方面因素綜合考慮,妥善處理。 二、結束同居時如何分割財產 (一)個人財產: 個人所有的財產一般歸該所有人。 (二)共同財產: 1、可以分割的財產,按各自享有的財產份額進行分割;不宜分割的財產,根據生產和生活的實際需要歸一方所有,分得該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按照其應得財產的份額折價補償。 2、對當年無收益的養殖業、種殖業,從有利于發展生產和經營管理考慮,合理分割或折價歸一方,由得業者補償另一方應得份額款。 3、對雙方共同投資的與他人合伙經營的企業或店鋪等,由雙方就該合伙投資份額享受權利、承擔義務,或視經營情況折款歸一方,由得業者補償另一方應得份額款。 4、共同債權各半分享;共同 債務 各半償還。但共同債權、債務份額不均等的,按份額享有和承擔。對共同債務應互負連帶清償責任。 解除同居關系時,很多當事人都會因為財產分割問題發生糾紛。而且由于 同居關系 不受法律保護,同居期間的財產也不能按照 夫妻共同財產 來分割,這非常不利于當事人維護自己的財產利益。
解除同居關系財產分割的法律依據
法律分析:解除同居關系財產分割的法律依據: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按一般共同財產處理。當事人之間如果是協商解除同居關系的話,同時也可以自行對財產進行分割,要是協商不了則可以向法院起訴。如果是直接請求法院解除同居關系的話,法院是不會受理的,但可以對同居期間的財產、子女撫養以及債務等問題作出判決。具體理由如下:從理論上講,作為一種民事行為,法律意義上的同居,可分為婚內同居和非婚同居。非婚同居比較復雜,按不同的標準可作不同的分類:以同居的男女雙方是否有配偶為標準可分為一方、雙方有配偶的同居和雙方無配偶的同居;以同居主體是否以夫妻名義為標準可分為以夫妻名義的同居和不以夫妻名義的同居。一方或雙方有配偶的同居,不管是否以夫妻名義,均破壞了一夫一妻制的我國婚姻法律制度,既是法律所禁止的行為,也是道德所不允許的行為,構成重婚的,還應追究刑事責任。 我國《民法典》明確規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從現行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的規定來看,非婚同居關系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僅僅是一種事實。因此,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可見,如果當事人只是要求法院解除同居關系的“名分”,法院是不受理的,因為同居關系并不是法律意義上的關系。實際上,男女雙方在同居中發生糾紛的往往是財產利益的分割以及所生子女的撫養等現實問題,這樣的糾紛在本質上屬于財產糾紛,法院應當受理。據此,最高人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由上可見,對解除同居關系案件的處理,最核心的問題不在于同居關系本身該不該解除,而在于應當按照什么樣的原則來解決財產糾紛。當事人起訴后,系根據民法中關于共有關系財產分割的原理對當事人在同居期間的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一般來說,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按一般共同財產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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