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養孤兒需要什么手續
法律分析:1、申請,要求收養子女的當事人夫妻雙方親自到收養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收養登記,一方不能親自到場的,要出具經公證的委托收養書。2、審查,登記機關要對申請收養當事人進行全面地審查,審查工作必須耐心、細致,依法辦事,不得草率,更不能徇私舞弊。3、登記,符合條件的,準予登記,發給收養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八條 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無不利于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
(五)年滿三十周歲。
第一千零九十九條 收養三代以內旁系同輩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條第三項、第一千零九十四條第三項和第一千一百零二條規定的限制。華僑收養三代以內旁系同輩血親的子女,還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的限制。
第一千一百條 無子女的收養人可以收養兩名子女;有子女的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收養孤兒、殘疾未成年人或者兒童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的限制。
收養小孩要什么條件和手續
隨著時代潮流的發展,越來越多的人選擇收養孩子而不是生育孩子。隨著國民素質的提升大家的社會責任感也越來越強。希望通過收養來減輕社會負擔,與此同時也能幫助他人,何樂而不為呢?我為大家整理了一些與收養有關的法律資料,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收養小孩要什么條件和手續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已生育有子女的夫婦,如想收養小孩的,要具備以下條件:一是收養人年滿30周歲;二是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三是本人或家庭人員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四是只能收養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14歲以下的棄嬰和兒童。 但是,如果夫婦已有2個小孩,要收養小孩,則除符合上面四個條件外,還必須有人口計生管理部門出具的收養人沒有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證明,才能收養。
據了解,辦理收養手續一般有三種情況,一是收養福利機構撫養未滿14周歲、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須到民政局的收養登記機關提出申請,憑《收養福利機構棄嬰申請表》到福利機構申請辦理試養小孩手續(3個月試養期);試養期過后,辦理棄嬰公告(60天公告期);公告期過后,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供有關辦理收養登記的證明材料。二是收養在社會上撿拾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社會棄嬰,在棄嬰發現地的民政局的收養登記機關辦理收養登記;在辦理收養登記前,須提供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報案證明》,并辦理棄嬰公告(60天),公告期過后,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供辦理收養登記的有關證明材料。三是無子女的收養人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要在被收養人生父母戶口所在地的收養登記機關辦理登記;同時,要提供公安機關出具的或者經過公證的與收養人有親屬關系的證明。 收養社會福利院棄嬰需要哪些證明材料 1、夫妻雙方的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書。 2、夫妻雙方提出書面申請。 3、夫妻雙方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有無子女和有無撫養教育被收養人能力等情況的證明。 4、收養人常住戶籍所在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子女情況的證明。 5、收養人(雙方)健康檢查證明。(指定醫院) 6、收養人和被收養人單身免冠二寸照片各一張,合影二寸照片一張。 7、在縣級以上報紙刊登《公告》。(統一公告) 8、夫妻共同收養子女的,應共同到收養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一方因故不能親自前往的,應當書面委托另一方辦理登記手續,委托書經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證明或者經過公證。 收養社會棄嬰需要那些證明材料 1、夫妻雙方的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書。 2、夫妻雙方提出書面申請。 3、夫妻雙方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有無子女情況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等情況的證明。 4、街道、鄉鎮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無子女證明。 5、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報案證明。(附撿拾經過,撿拾經過須有兩人證明) 6、收養人雙方健康體檢證明。(指定醫院) 7、在公開發行的報紙上刊登《公告》。公告時間兩個月。(統一公告) 8、夫妻共同收養子女的,應當共同到收養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一方因故不能親自前往的,應當書面委托另一方辦理登記手續,委托書應當經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證明或者經過公證機關公證。 9、收養人和被收養人單身免冠二寸照片各一張,合影二寸照片二張。 一般收養成立的法定條件 一般情況下,收養行為涉及收養人、被收養人和送養人三方,法律對此三方民事活動的主體條件分別做出了要求: 被收養人應具備的條件。 依據《收養法》第4條的規定,被收養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被收養人是未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以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作為收養的對象,是為了有利于在收養人和被收養人之間建立和培養親子感情,從而促使收養關系的穩定和發展。 (2)被收養人是喪失父母的孤兒,或者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或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這里的“孤兒”是指父母雙亡的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棄嬰和兒童”是指被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丟棄而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 (3)收養年滿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的,應當征得被收養人的同意。因為他們已經初步具備了判斷、辨明一些事務后果的能力。因此,收養他們時應當征求、尊重其本人的意愿,取得其同意,這樣才能更好的建立和睦的養父母子女關系。 收養人應具備的條件: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條 【收養人的條件】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無不利于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 (五)年滿三十周歲。 社會上的善心人越來越多,大家漸漸開始把做慈善作為一種習慣。我們開始懂得真正的快樂不是索取而是分享、給予。我們越來越懂得顧忌他人的感受,想他人之所想。相信隨著國民素質的提高,這也會成為一個溫馨和諧的社會。
孤兒收養需要什么條件
法律主觀:
收養孤兒需要如下條件: 1、孤兒收養人必須滿足有扶養的經濟和精神能力、滿三十五周歲、沒有不利于收養的犯罪行為等條件; 2、孤兒收養登記前必須進行公告; 3、其他條件。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條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一)喪失父母的孤兒;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四條 下列個人、組織可以作送養人: (一)孤兒的監護人; (二)兒童福利機構; (三)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條 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于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 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專門收養孤兒的需要哪些條件
本文主要介紹了收養孤兒要滿足的六大條件: 1、年滿30周歲; 2、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受過高等教育)。并附有具體的收養孤兒手續。六大條件如下: 一、孤兒收養人的條件 1、年滿30周歲; 2、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受過高等教育、經濟狀況良好、沒有不良記錄等); 3、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重并絕癥和傳染病)。 4、已婚公民收養子女的,應當夫妻雙方共同收養; 5、收養孤兒不受收養人有子女和收養1名的限制。 6、單身男性收養女童年齡應當相差40周歲以上。 二、被收養孤兒的條件 喪失父母的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是孤兒,可以被收養。收養8周歲以上孤兒的,須孤兒本人同意。 三、孤兒送養人的條件 收養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孤兒的,由社會福利機構負責人決定送養。收養近親屬撫養的孤兒,監護人同意送養的,須其他有撫養義務人同意。 四、收養孤兒的程序 1、孤兒監護人同意 公民申請收養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孤兒,可以到社會福利機構申請;申請由近親屬撫養的孤兒,可與監護人聯系。 2、確定收養登記機關 收養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孤兒,到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區縣民政局辦理;收養近親屬撫養的孤兒,到生父母或監護人戶口所在區縣民政局辦理。 3、辦理收養登記 達成收養協議后,收養關系當事人按照當地收養登記機關的要求,提交相關材料,辦理收養登記,確立收養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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