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隱瞞重大疾病有可能會導致婚姻無效。
我國法律規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規定,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相關提示
重大疾病一般指的是精神性疾病和傳染性、遺傳性疾病,在締結婚姻關系時,如果一方患有重大疾病,負有在結婚前向另一方如實告知的義務。如果對方同意,當然可以締結婚姻關系。但如果患病一方不盡告知義務,或者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則可以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關系。
需要注意的是請求撤銷婚姻是有時間限制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如果在結婚以后才知道對方有重大疾病,但是這個時候兩個人的感情很好沒有去成效婚姻。過了一年以后發生了矛盾再去撤銷婚姻是不合理的,這也是一個需要注意的細節。
婚前隱瞞重大疾病的行為,會直接傷害到伴侶的感情和權益,在任何社會環境下,都很難得到鼓勵。. 為了保證婚姻當事人的基本權益,現行《婚姻法》里也有兜底規定:伴侶一方婚前若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可認定為婚姻無效。. 結合傳染病防治法等相關規定,這些疾病一般包括艾滋病、淋病、梅毒、嚴重的遺傳性疾病和重大精神疾病等。. 但在現實中,能夠影響婚姻穩定、引發婚姻解體的重大疾病,遠不止于此。. 梳理相關的離婚案例,可以發現,癲癇、先天性心臟病、紅斑狼瘡等有可能影響子女健康、被伴侶婚前隱瞞的疾病,都可能成為婚姻關系里的不定時炸彈。. 這些故事的情節也高度雷同:患病的一方害怕被嫌棄,或刻意追求“木已成舟”的效果,隱瞞了病情。.
法律分析:分情況而定,如果是隱瞞的病史并不屬于法定的禁止結婚的疾病范圍內,那此時對婚姻效力是沒有什么影響的。如果是屬于禁止結婚的疾病范圍的話,則這樣的婚姻就會被認定為無效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五十八條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重婚違反了我國一夫一妻的婚姻家庭制度,嚴重違背了社會主義道德風尚,影響了家庭穩定和社會安定,沖擊計劃生育政策,導致腐敗,敗壞黨風,因此《民法典》明確規定重婚(即指重婚者的第二個婚姻)是無效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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