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后財產一方死亡怎么分
法律分析:同居關系不是合法的夫妻關系,同居關系一方死亡財產分割,要先劃分出個人財產,死者的子女可以繼承。而雙方共同置辦的財物,應該平分,同居一方沒有繼承權。為了防止財產分割發生糾紛,雙方在同居開始的時候可以約定一份協議,分清楚財產的范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典法》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同居期間一方死亡財產如何分割?
一、 同居 期間一方死亡財產如何分割? 同居時的 共同財產 ,沒有明確的份額的,按照共同共有處理,平均分配。共同財產的一半屬于死者的遺產,同居者與死者沒有法律上的 繼承 關系,也沒有 遺囑 的話,就不能分得死者的遺產。那一半遺產就由死者的 繼承人 按照 法定繼承 來分配。同居生活的一方去世后,另一方應與其繼子協商處理繼承問題;協商不成的,可以由 人民調解 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 訴訟 。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 婚姻法 》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1〕30號)規定: 第五條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 結婚登記 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 離婚 的,應當區別對待: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 婚姻登記 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 結婚 實質要件的,按 事實婚姻 處理;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 解除同居關系 處理。 第六條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張享有 繼承權 的,按照本解釋第五條的原則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法典 繼承編》規定: 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條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 、養子女和有 扶養 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 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 贍養 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一千一百三十條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條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綜上所述,現在社會上有很多的夫妻沒有經過法律的登記就生活在一起以正常的夫妻身份來處理之間的關系,但是等到 同居關系 在法律層面上消失也就是一方死亡的情況下財產的分割就可能得不到法律的保護,但是如果長時間已經默認的同居夫妻關系就會平分財產。
同居多年男方猝死,女方能分得財產嗎?
同居多年,但雙方并未領取結婚證件。這時一方死亡,另一方能否獲得遺產要分情況討論。如果死亡一方留有遺囑,遺囑有為其留有份額,那其可以根據遺囑的規定,繼承其應得份額。如果死亡一方未留有遺囑,是按照法定順序分配財產的,由于雙方并未進行婚姻登記,不屬于法律意義上的夫妻,其并不具有法定繼承資格,不能繼承財產。
同居情侶能否繼承對方財產,要因情況而定,不能一概而論。
如果尚未補辦結婚登記的,對男女雙方間的關系只能按同居關系處理,一方死亡后,另一方不得以配偶身份主張享有繼承權。但是,若符合繼承法第14條規定的,可根據相互扶助的具體情況處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涉及婚姻案件處理分析民事審判實務問答》中,問:女方同居期間多次懷孕人流等原因影響身體為理由要求男方賠償,法院應否支持?答:以上情形屬于同居造成后果,無合法婚姻為前提,故以上請求無法律依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可以看出,對于同居關系造成的身體受損害的后果,因為不具備合法婚姻,所以法院是不會支持的。當然身體受到損害的,一般總是女方。所以還是奉勸各位女性朋友,一定要自尊自愛自立自強,否則即使受到傷害,沒有法律的保護,也只能落個身心俱疲的下場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同居一方有繼承權嗎
法律主觀:
同居沒有繼承權。我國《民法典》規定 第一順序繼承人 有配偶、子女(包括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 、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第二順序繼承人 有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祖父、外祖父母。 同居關系非夫妻關系,所以互相沒有繼承權。
法律客觀:
根據我國《繼承法》規定,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按照法定繼承的規定進行。法定繼承人包括第一順位繼承人和第二順位繼承人。第一順位繼承人指配偶、子女、父母、配偶指的是法定的配偶。即合法的配偶,雖男女以夫妻名義長期的生活在一起,但是沒有結婚等級證書,屬于同居關系,不是法律上的婚姻。長期生活在一起的男女同居有繼承權嗎?根據法律的規定是沒有繼承權的,但是具有特殊情況的除外。根據法律的規定未按婚姻法第8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如果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可按事實婚姻處理,那么,在一方死亡之后,另一方可以配偶身份按繼承法有關規定享有繼承財產的權利。末按婚姻法第8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如果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記瞥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并補辦了結婚登記的,在一方死亡后,另—方即可以配偶身份享有繼承權。如果尚未補辦結婚登記的,對男女雙方間的關系只能按同居關系處理,一方死亡后,另一方不得以配偶身份主張享有繼承權。但是,若符合繼承法第14條規定的,可根據相互扶助的具體情況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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