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男方不支付撫養費就沒有探視權
法律主觀:
離婚一方不付撫養費是有探視權的,探視權是不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所擁有的權利,不能剝奪。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
離婚女方不給撫養費有探視權嗎?
是有的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86條,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力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定。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終止探望,終止的是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
其實離婚后如果一方不需要對方付孩子的撫養費是權力的放棄,但對方的探視權是屬于法定的,不能因此剝奪,所以對方仍然具有探視權。但撫養的一方也可以因此拒絕探視。所以最好的方法是由雙方協商給予撫養費,協商不成的可到法院起訴。
探視時間有法律規定嗎?
一,探視時間有法律規定嗎? 一般法院會判決另一方在每個月的單周或雙周的某一天行使 探視權 ,也可能會有一至兩天的探視時間。如果另一方行使探視權明顯影響孩子的成長健康,或十周歲以下 的兒童明確不愿被另一方探視,可另行向法院起訴,由法院暫時中止另一方的探視權。除此之外,任何人不能剝奪另一方對孩子的探視權。 二,法律如何規定 民法典 規定,婚后又 再婚 并不影響子女父母的身份,因此還享有探望權,具體來說: 第一,這一規定明確了沒有直接 撫養 孩子的父親或母親一方有探望孩子的權利。夫妻 離婚 后,關于孩子撫養方式一般采取固定一方直接撫養,另一方支付 撫養費 的方式,沒有撫養孩子的一方有探視孩子的權利。當然,如果離婚時雙方當事人關于孩子撫養約定為輪流直接撫養,那么這種規定也會隨著輪流撫養孩子發生變化。 第二,這一規定將對于孩子的探視是作為權利規定的,不是作為義務規定的。對 于孩子的成長,沒有直接撫養的一方的探望,能夠在孩子心理上給與一定的心理、精神撫慰,但是,人的心理成長是一個極為復雜的過程,并不能一概而論探視是必 須的。相比較而言,孩子成長所需要的物質生活需要才是必不可少的,所以法律規定了離婚后沒有直接撫養孩子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 部,”這是一種義務,而沒有將探望權規定為義務。作為權利規定的后果,權利人可以對權利作出處分,也就是可以選擇探望,也可以選擇不探望;可以選擇探望的 方式、時間、頻率等。 第三,法律將探視權規定為直接撫養孩子一方的協助義務。這一規定一層是直接撫養孩子一方是探望權的義務主體,有權利主體必有義務主體。二是這個義務內容是“協助”,并不是探望權的全部,協助義務是一個相對較軟的義務,不會給直接撫養孩子一方增加負擔。 現在,隨著人們的生活水平和思想意識的改變,我們越來越多的開始關注自身的幸福,因而,生活中離婚的人群越來越多,在這個過程中,我們會發現很多的時候孩子成為夫妻離婚很大的阻礙和牽掛。因而,離婚后孩子的探視時間只要由父母雙方協商,具體咨詢專業的 律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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