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注冊公司 離婚后怎么分
法律主觀:
對于一方婚前出資成立的公司,在離婚時另一方無法分割該股權,除非另有書面協議,因為該股權是一方婚前的個人財產。同時,對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因該股權獲得的分紅收入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可以要求按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1、為撫養教育子女、贍養老人所負的債務;,2、夫妻共同生活期間的正常支出,如家庭日常開支、購置生活用品、購置房屋、修繕房屋等所負債務;,3、夫妻雙方或者一方因治病所負的債務;,4、婚前債務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5、因雙方共同生活所負的其他債務。,撫養贍養義務的費用算債務。,夫妻各自因為履行其應盡的撫養、贍養、扶養的法定義務,比如為必須予以撫養、贍養、扶養的親屬支付生活費、醫療費、教育費等而負下債務,此種債務因屬于履行法定義務所形成,因而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應由夫妻共同承擔。,【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民法典并不禁止有夫妻身份的自然人作為借款合同的主體,并且民法典也明確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可以實行財產分別制,可以擁有個人專屬的財產,這就為婚內借款合同可以成立并生效提供了前提,因而婚內借款合同的效力應予肯定。,借款真實性的認定:,要認定婚內借款關系是否成立,不能僅僅依據夫或妻出具的一紙“借條”,還要看是否實際發生過夫或妻一方將自己個人所有的款項出借給另一方的事實。,綜上,其實,對于婚內借款,僅是夫妻雙方管理共同財產的一種方法,而非夫妻雙方對個人財產的一種約定,因此不能僅僅依據借條直接確認借條所載的款項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議,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用于其他個人事務的,應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離婚時可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公司股權是一方婚前的個人財產,不能分割,而在婚后產生的收益,則是屬于共同財產是要參與分割的。
夫妻離婚財產公司分紅怎么分割
法律分析:夫妻離婚財產公司分紅有股權屬個人財產,只分收益不分股權;股權屬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視屬股份公司還是有限公司而采取不同辦法兩大分割方式。夫妻共同持股一般以對股份公司的股票以直接平均分割為基本原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夫妻共同投資公司離婚如何處理
夫妻雙方作為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內,雙方共同投資、共同受益的公司和企業,離婚時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可以依法分割。具體應以共同投資、共同經營為基礎。而夫妻一方設立公司從事經營活動所得的收益應屬于公司的一部分。那么在處理共同投資、共同經營公司離婚時的財產分割問題上,應當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1、共同投資中涉及的個人財產,應當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分割。
夫妻一方在取得出資額的同時,還要注意其個人財產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個人財產屬于非共同財產一方對另一方侵犯的一方,應當賠償另一方因此遭受的損失,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明確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贈與所得的財產;(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根據以上規定對夫妻共同投資公司、企業以及個人生活中應取得收益的財產進行了明確規定,而這種規定在我國現行《婚姻法》和《公司法》中均沒有具體規定,因此對于共同財產及個人財產中的部分權利義務雙方都應嚴格遵循這一法律規定進行處理。
2、夫妻一方作為公司股東,可以依法享受股息、紅利等收益。
實踐中,公司的股息、紅利等收益一般被認為是股東個人所得,在離婚分割財產時,應將股息、紅利作為公司股東個人行為在法律上確認為婚前個人財產。這是婚姻中由于一方為夫妻一方或者夫妻雙方的共同出資設立公司或以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設立公司的行為是否構成對夫妻財產的處分,具有爭議。在實踐中存在爭議的主要問題是分紅所得是否應計入公司財產?其數額大小如何確定?等等。
3、公司利潤為家庭共同經營所得所得后不得隨意分割。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公司利潤歸股東個人所有。夫妻一方在有限責任公司中所投資并經營公司的收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公司為家庭共同經營,可對該公司利潤予以分配。所以婚后夫妻一方與他人共同投資成立公司后,由于其投入資金和經營情況都是由配偶一方說了算,這種利潤的分配通常情況下是由配偶本人決定。但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因夫妻雙方均為自然人而成立公司時,這種公司利潤分配的權力屬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所有。
4、夫妻雙方對共同投資所得財產的共同管理負責。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夫妻雙方對共同投資所得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該條是在明確夫妻共同投資為一方所有,共同經營、共同財產原則上不能作為離婚時判決雙方共同財產的依據。由于公司和企業等財產屬于特殊復雜的財產類型,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需要通過公司和企業的實際經營狀況進行具體判斷。因此,在處理離婚財產分割問題時,對共同財產應作出合理的處理。但對夫妻一方使用的婚前財產及婚后財產所生的子女,因共同投資產生的債務應由夫妻一方償還并承擔責任。
5、夫妻一方出資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時,其配偶是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實際出資人,因此在離婚時就應當首先考慮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未取得出資而設立的夫妻共同財產;
而在夫妻雙方未取得出資而對公司或者企業進行共同經營后又提出離婚要求分割其個人財產時,應先對有限責任公司進行分割,其公司收益歸該股東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實際出資人個人占有;離婚時其公司所取得收益應按其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其次對于未取得出資而設立的公司及有限責任公司中所享有的股份有限公司收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公司資本為人民幣1000萬元及以上,注冊資本為人民幣5000萬元以下時,可以向股東簽發資本公積、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資本公積金。公司成立后十二個月內股東可以按照實繳資本分配利潤”;第二十二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個人財產對公司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而出資的收益,應當在離婚時將出資作為出資人個人財產進行分割。因此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在未取得出資時對于該如何分割這一問題有不同意見,筆者認為首先應區分其股東與公司實際控制人的區別;其次應根據當事人申請對股份有限公司進行財產查封;第三根據財產抵押、質押等不同情況處理;第四由于公司資本具有不確定性,可以參照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以其個人為單位計算個人財產份額。
婚后個人投資收益離婚后如何分配
法律分析:基于該投資所享有的收益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則對該公司或企業生產經營產生的利潤分配部分如股權分紅等,應為夫妻雙方共同所有,離婚時應當平均分配。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一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于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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