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分娩后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女方想協議離婚的:雙方當事人可以攜帶有效證件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經民政部門審查登記后,予以登記離婚。
女方想訴訟離婚的:由婚姻關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解除與對方婚姻關系的請求,人民法院接到起訴后,開始訴訟程序。人民法院在收到離婚訴訟后,進行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會在7日內立案,并在立案后的5日內將訴訟狀副本送達給被告,被告在收到訴訟狀副本的15日內應提出答辯狀;審判人員審閱訴訟材料進行調查研究、收集證據;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后,首先應對當事人進行調解,使當事人消除分歧,互相諒解,從而達成離婚或和好的協議。人民法院調解不成的,再進行開庭審理。根據庭審情況,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進行宣判。當庭宣判的,應當十日內進行送達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后即發判決書。當事人對判決不服,可以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進行二審訴訟程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哺乳期女方起訴離婚的程序如下:
1、向法院遞交民事起訴狀,在其中注明離婚的訴訟請求及事實和理由;
2、法院收到起訴狀后,會在7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
3、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內提出答辯狀;
4、確定開庭日期后,在開庭3日前通知當事人;
5、定期開庭審理,并進行宣判。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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