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未婚同居是指男女雙方沒有辦理相應的結婚登記手續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目前不少人都不知道男女未婚同居是否犯法。關于這個問題的回答,漲幅為小寶寶將在下面的文章中具體闡述,大家可以
法律客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五條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法律分析:未婚同居的行為并不違法,而且是受法律保護的。未形成事實婚姻的未婚同居的行為不合法,但是也不屬于違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未婚同居的行為并不違法,但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未婚同居(無配偶)的雙方對是否選擇同居可以自由決定。沒有任何人可以阻止雙方同意的未婚同居,只是此時的未婚同居不受法律的保護,一旦發生糾紛了,則法律不會像保護正常結婚的夫妻一樣保護未婚同居者的利益。
同居,是男女關系的“灰色地帶”,選擇同居是為了規避一些法律義務,但是一旦產生矛盾糾紛,也往往失去了法律賦予的權利。
由于同居關系不受婚姻法律保護,現實中出現了同居者分手后糾紛多卻訴訟少的現象,同居關系在法律上存在諸多風險,一旦雙方鬧翻發生糾紛訴至法院,當事人往往自吞惡果。
擴展資料:
未婚同居案例:同居財產難分 最易“人財兩空”
范雷(化名)與莉莉(化名)曾是一對同居達12年之久的戀人。2004年春節,兩人在京共同創辦了一家幼兒園,經營至今。在幼兒園,范雷負責日常教學、食堂、安保及一切雜務等,莉莉則負責財務和接待工作。
幾年前,莉莉不幸因病癱瘓,范雷一人苦苦經營幼兒園。去年,范雷將癱瘓在床的莉莉訴至法院,要求分割10年來經營幼兒園獲得的共同收益。
范雷被莉莉的家人罵成“白眼狼”,“我女兒腦出血癱瘓了,他就想著拿錢跑人。”莉莉的母親忿忿稱,當初是范雷主動追求女兒,“我女兒很有能力,他稱要給我女兒打工,不要錢。”
對此,范雷也有自己的委屈:“她控制了幼兒園的所有收入,我沒有收入,也沒有辦法在經濟上照料我的父母。”他向法院提出分割自2004年至2013年共同出資管理幼兒園凈收入58萬元,稱其中29萬元應歸自己所有。
一審法院認定,范雷與莉莉并不存在婚姻關系,也不存在以婚姻關系為基礎的財產關系,駁回了范雷的訴訟請求。
不服判決的范雷向一中院提起上訴,他決定退一步,為贍養父母只要求莉莉給付10萬元。由于他無法證明自己參與幼兒園的經營活動,二審法院認為其要求分割財產沒有法律依據。近日,一中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參考資料:人民網-未婚同居法律處境尷尬 專家建議結婚規避風險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未婚同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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