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外國人結婚在哪登記
隨著交通條件的發展,跨國戀已經不是很罕見的事情。和外國人登記結婚在流程上要更加復雜一些,除了要在中國辦理,也要在國外按照當地法律再次辦理,兩個國家都履行手續后才可。
一、和外國人結婚登記地點
1、中國公民方的戶口所在地登記結婚
男女雙方如果自愿在中國境內辦理結婚登記,需要共同前往中國公民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處進行登記結婚。
2、外國居民方的本國婚姻辦事處注冊結婚
男女雙方如果在國外辦理結婚登記,需要去外國一方的本國婚姻辦事處進行注冊結婚,按照當地的婚姻法完成登記。
二、涉外結婚所需證件材料
1、中國公民
(1)身份證
(2)戶口本:戶口本丟失的可用有效期內的戶籍證明代替,屬于集體戶口的需提交集體戶口卡和集體戶口主頁面復印件
(3)戶籍地開設的婚姻狀況證明
2、外國人
(1)本人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
(2)公安機關簽發的《外國人居留證》:沒有居留證的可以用臨時來華的入境、拘留證件代替
(3)本國外交部公證后的婚姻狀況證明
三、和外國人結婚登記流程
1、新人雙方提交準備好的證件前往登記處,并根據流程填寫相關證明材料交予登記處工作人員。
2、登記人員詢問雙方的結婚意愿,并各自填寫一份《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信息核對后在“聲明人”出簽上名字或者按下手印。
3、登記人員對新人提交的證件和填寫資料進行信息核實,符合條件后就可以頒發結婚證了。
4、有的地區專門設置了宣誓區,在登記結束后可以在宣誓區宣讀本人的聲明書,并由專門的監誓人做證婚人。
想和外國人結婚在哪登記好?
與外國人在國內結婚的登記的,男女雙方應當到內地居民常住 戶口所在地 的 婚姻登記機關 辦理結婚登記 。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四條的規定,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結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第五條的規定,辦理結婚登記的外國人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二)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婚姻登記條例》第四條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結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第五條辦理結婚登記的外國人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二)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
和外國人結婚怎么辦理結婚證
可以按照以下流程領取結婚證:
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請求婚姻登記機關為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雙方應當共同向婚姻登記機關提交相應的證件和證明材料;
婚姻登記機關對雙方的證件和證明材料審查后,符合結婚登記條件的,應當為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向雙方出具結婚證。
申請登記時,當事人須持有下列證件:
中國公民:
1、本人的戶籍證明;
2、本人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或工作單位的縣級以上機關、學校、事業、企業單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狀況(未婚、離婚、喪偶;下同);職業、工作性質、申請與何人結婚的證明。
外國人:
1、本人護照或其他身份、國籍證件;
2、我公安機關簽發的《外國人居留證》,或外事部門頒發的身份證件,或臨時來華的入境、居留證件;
3、經本國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機關)和我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由本國公證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或該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外國僑民:
1、本人護照或代替護照的身份、國籍證件(無國籍者免交);
2、我公安機關簽發的《外國人居留證》;
3、本人戶口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單位的縣級以上機關、學校、事業、企業單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婚姻狀況、職業、申請與何人結婚的證明。 此外,申請結婚的男女雙方,還須提交婚姻登記機關指定醫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檢查證明和男女雙方的照片。 對上述證件齊全的結婚申請,經婚姻登記機關的審查了解,符合《民法典》規定的結婚條件和中國公民不屬該規定中禁止與外國人結婚的人員,準予結婚,一個月內辦理登記手續,發給結婚證。
中國人與外國人領證注意事項
1、外國人簽證問題
假如他在學校,暫時不用申請新的證明。畢業后在國內找工作,用人單位會辦理簽證。如果婚后沒有找到工作,去出入境管理中心申請探親簽證。
2、在哪里辦結婚證
在自己戶口所在地省會的民政局辦理即可,這是屬于跨國婚姻登記,最好提前詢問工作人員所需資料和注意事項,跨過婚姻不同于國內正常領證流程,所以要認真對待。
3、外國人為外籍僑民
一方為外籍僑民,必須出具本人身份證明、居留證以及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單位、公司出具的自身狀況證明。
假若雙方進行婚檢,還要提交醫院開具的婚檢報告,一般對所有資料審核無誤后,會當場頒發結婚證。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條例》 第四條 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結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第六條 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
(二)經居住地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華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護照;
(二)居住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外國人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
(二)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結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并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對當事人不符合結婚條件不予登記的,應當向當事人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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