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女方不退彩禮不犯法,如果沒有結婚或者結婚后沒有共同生活的,則女方應該退還彩禮錢,此種情況女方如果拒不退還,屬于民事糾紛。
【法律依據】: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擴展資料在我國學界上彩禮屬于誰的有以下觀點。1、彩禮屬于娘家人。彩禮是男方家給的女方家父母的,彩禮是否返還根據女方家父母而定;2、彩禮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彩禮是女方家接受后贈與給男女雙方的財物,屬于夫妻共同財產;3、彩禮屬于女方的個人財產。彩禮是男方贈與給女方的財物,屬于女方的個人財產。在我國民間習俗中,彩禮一般為夫妻共同財產。
女方不退彩禮屬于有違法行為。需要注意以下內容:一、如果男方向法院起訴后,女方有能力退還彩禮而拒不執行法院判決結果的,有可能被判刑;二、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如果有下面的情形,收取彩禮不退也是屬違法的,甚至可以定罪:1、向男方索要彩禮之后,不結婚甚至消失不見的;2、在脅迫下簽訂彩禮婚姻契約,一般是一方被另一方逼迫;別人簽訂的合同無效。
什么情況下是不用返還彩禮
1、已經登記結婚并同居生活的。
這種情形下一般不予返還,無論是理論上、司法解釋的規定上、司法實踐上還是風俗習慣上,認識是一致的。
2、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時間較長的,一般應當以兩年以上。
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兩年以上。對該種情況確定不予返還,主要理由:
首先,在當地廣大農村地區,一貫將舉行結婚儀式并共同生活視為男女結婚的標志。雙方一旦結婚,就成為了一家人,婚約就自然的過渡到婚姻階段,訂立婚約的目的包括給付彩禮的目的都已經實現。接受彩禮的女方在人們的心目中,就由一個大姑娘變為了媳婦,其道德評價就會降低。根據習俗,在這種情況下,彩禮一般就不再返還;
其次,兩年的限制主要是基于訴權的時限原則。男女雙方締結婚姻,都是希望長期共同生活,如果雙方不辦結婚登記同居生活時間較短,雙方訂立婚約的目的沒有實現,那么彩禮還是需要返還的。同居生活的時間限制,主要還是參照訴訟時效的規定來確定。
3、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期間生育子女的。
男女雙方同居生活雖然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是雙方的“婚姻”生活因生育子女,而更加牢固,因生育子女而更能成為一個名符其實的家庭。如果雙方解除這種所謂的“婚姻”關系,將會給女方造成更大的傷害。因此,確定這種情況下彩禮不再返還。
4、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禮確已用于共同生活的。
一方面接受的彩禮已經在共同生活中花費掉,其權利的客體已經不存在,屬于返還不能;另一方面彩禮用于共同生活,事實上已經與“夫妻”共同財產相混同,也不應當返還。這種情況在司法實踐中應從以下幾個方面掌握:
首先,要求“確已”用于共同生活。這就要求接受彩禮的一方,要提供確實充分的證據加以證實,避免依此為借口拒絕返還彩禮;其次,女方在“結婚”前購買的嫁妝,雙方共同使用,不能視為用于共同生活。
男方悔婚女方不退彩禮的合法性具體如下:
1、已經登記結婚并同居生活的:
這種情形下一般不予返還,無論是理論上、司法解釋孝梁的規定上、司法實踐上還是風俗習慣上,認識是一巧激運致的;
2、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時間較長的:
對該種情況確定不予返還,如果雙方不辦結婚登記同居生活時間較短,雙方訂立婚約的目的沒有實現鉛前,那么彩禮還是需要返還的。同居生活的時間限制,主要還是參照訴訟時效的規定來確定;
3、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期間生育子女的:
男女雙方同居生活雖然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是雙方的婚姻生活因生育子女,成為一個名符其實的家庭,不予返還;
4、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禮確已用于共同生活的:
(1)一方面接受的彩禮已經在共同生活中花費掉,其權利的客體已經不存在,屬于返還不能;
(2)另一方面彩禮用于共同生活,事實上已經與夫妻共同財產相混同,也不應當返還。
5、在婚約存續期間,婚約當事人死亡的:
這種情況下婚約的解除并不是當事人的意愿,根據實際情況決定。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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