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領養關系的方法有幾種?
我媽跟外國人結婚十幾年了。 我跟繼父是領養關系。 我不想跟他有關系了。 是不是只要我媽跟他離婚 我倆就能自動解除領養關系?領養關系的解除,具體可通過以下兩種方式解除:1、依當事人的協議而解除領養關系。
協議解除領養關系的條件是:
①須當事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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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領養方而言,須得養父母同意,就被領養方而言,養子女已成年時,經養子女同意即可;養子女沒有成年的,須得養子女的生父母或原送養的監護人同意,養子女已有識別能力的,還須征得其本人的同意。②當事人須對財產生活問題已有適當處理,別無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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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解除領養關系可按公證或登記程序辦理。公證機關辦理解除領養的程序,亦可以分為申請、審查、辦證三個環節。當事人達成解除收養的決議后,須到戶口所在地的公證機關提出解除收養的申請,并說明要求解除收養的理由。公證人員應對當事人要解除領養的原因及有關情況進行調查,以便查明解除收養是否出于當事人的真實意愿;要求解除領養的理由是否正當合理,有無其他意圖;雙方對財產和生活問題的處理是否合法等,經審查后,對符合解除領養條件的,就為其辦理公證,準予解除。當事人自接到公證書之日起,收養關系即告終止。如果不符合協議解除領養關系的條件,不予辦證,對有關糾紛,可建議當事人依訴訟程序提出請求。基層政權機關或戶籍部門辦理解除收養的登記,也要對當事人的申請進行嚴格的審查,按照協議解除收養的條件,決定是否準予登記。
2、依當事人一方的要求而解除領養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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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要求解除領養關系而另一方不同意的,或雙方同意解除領養關系,但在財產和生活困難有爭議的,一般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亦可經訴訟程序由人民法院處理。人民法院審理收養案件,首先應對當事人進行調解,幫助當事人達成協議;調解無效時,依法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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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處理解除領養關系的糾紛,應當堅持保護兒童和老人合法權益的原則,保護合法的收養關系,保障收養人和被收養人雙方的利益,根據不同情況實事求是地妥善解決:①養父母和生父母反悔,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人民法院應查明情況,聽取被收養人的意見,根據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長的原則處理。
②養父母不盡撫養義務,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應予解除。
③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的惡化,再繼續共同生活對雙方均為不利,一方堅決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一般可準予解除。
④養父母發現養子女有生理缺陷或者其他病癥,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一般不予解除。但生父母在送養時有意隱瞞的,可準予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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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解除領養關系
領養關系可以解除的。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當事人就解除收養關系協商一致,因收養人存在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違法行為,當事人關系惡化的情形下,當事人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當事人不能達成協商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條
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系,但是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養子女八周歲以上的,應當征得本人同意。
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系。送養人、收養人不能達成解除收養關系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條
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條
當事人協議解除收養關系的,應當到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系登記。
被收養人成年后怎樣解除關系
1、收養人與送養人或收養人與成年的被收養人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當事人協議解除收養關系的,應當到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系的登記。協議解除收養關系的,應符合下列條件:雙方就解除收養關系達成合意;雙方均須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2、不能達成協議的,可訴請人民法院解決。在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一方要求解除收養關系時,人民法院應依據雙方的實際情況加以調解,調解不成的判決解除收養關系。
一、成年子女解除收養關系的流程是什么
1、收養人與送養人或收養人與成年的被收養人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當事人協議解除收養關系的,應當到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系的登記。
2、不能達成協議的,可訴請人民法院解決。在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一方要求解除收養關系時,人民法院應依據雙方的實際情況加以調解,調解不成的判決解除。
二、成年解除收養關系的條件
1、成年解除收養關系的條件是: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情形。
2、雙方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被收養人成年后,收養關系自動解除嗎
1、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
2、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
3、送養人行使對養父母子女關系的解除權的;
4、因養子女成年后,虐待、遺棄養父母的。 養子女年滿10周歲的應征得本人同意。 被收養人仍未成年的,收養人不得解除收養關系。但收、送養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
第十七條規定:“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不能達成協議的,可能向人民法院起訴。”所以,當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的收養關系因為一定原因無法維持下去時,可以經過法定程序解除。解除后,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也隨之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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