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父母雙方達成協議的處理;在離婚案件中,如果父母雙方就子女的撫養問題達成協議的,一般會尊重當事人意思表示,按其協議處理,但協議由父方或母方撫養子女對子女的正常生活有嚴重不利的除外。如果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也會尊重雙方協議的。2、子女不滿兩周歲的處理;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但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3、子女在兩周歲以上不滿十周歲的處理;對兩周歲以上未滿十周歲的未成年的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4、子女在十周歲以上的處理;對未成年子女滿十周歲的,父母雙方對撫養權發生爭執時,一般考慮該子女的意見。滿十周歲的未成年子女,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具有一定的辨別是非的能力,所以在離婚案件中,處理子女隨誰生活的問題上,應考慮到子女的個人的意愿。但這并不是說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可以隨意選擇隨誰生活,法院一般在父方母方同爭撫養權,且雙方都具有撫養子女的條件時,才考慮子女個人的意見。對于成年的子女隨哪方生活的問題,則會更多的考慮子女的意見。5、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的處理;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人們常說離婚率逐年增高,一部分原因歸歸根于女性越來越獨立,擺脫了幾千年來丈夫的不平等對待,有些妻子即使不依靠丈夫也能撐起半邊天。在婚姻中如果男性依舊殘留腐朽的傳統思想—夫為妻綱,意思就是女子嫁給男子之后就要聽從丈夫的安排,這樣會讓女性感覺在婚姻中得不到平等的對待,從而促使離婚;當然就個人而言,離婚必然是雙方都存在一定的問題,俗話說的好,一個巴掌拍不響,只是他們在存在問題時沒能夠及時解決,最終成為引發離婚的導火線。
離婚就意味著要分割財產,爭奪孩子的撫養權。財產它是一種物質形式,容易劃分。但是孩子就不一樣,如果是兩個孩子還好,可以一人一個,你是一個孩子,就必然會發生爭奪孩子撫養權大戰。那么在新婚姻法中,離婚后孩子的撫養權歸誰?
一、在兩歲內一般由母親扶養
判決扶養權,法院肯定是要優先考慮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長的一方,由于孩子在兩歲之內,還處在一個哺乳期階段,這時候法院會優先考慮把孩子判決給母親,但如果由于身體殘缺或者精神疾病,導致母親沒有贍養能力咋撫養權歸決于父親?
二、依據雙方的環境考慮
2到10歲之內,孩子要逐漸步入學校,開銷會逐漸增大,在判決撫養權時,反正會考慮一般的環境更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長,孩子的撫養權就歸誰?
三、在孩子十歲之后,可能會優先考聽從孩子的意愿,那孩子決定自己跟誰生活。
四、如果有一法已經喪失生育能力或者以在新的家庭中有了自己的孩子,孩子判給另一方的概率會增加。
如果不是很嚴重的問題,希望還是謹慎離婚。幸福的家庭是需要雙方共同經營,在婚姻中,作為妻子,要理解丈夫在外的艱辛,作為丈夫,要理解妻子在內的不易,才能構建美好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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