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欠的網貸老婆有義務還嗎?
我老公欠車貸款,我有義務幫還??老公欠下的網貸或車貸,作為妻子你是否有義務幫還,這涉及法律與道德兩個方面:
1. 法律上,夫妻對對方的債務是免除連帶責任的。也就是說,你作為妻子對老公的債務不負法律上連帶清償責任。除非你也在貸款合同上簽字作為共同借款人,否則你沒有義務替老公清償這些欠款。
2. 但就道義而言,作為夫妻你可能會有幫助對方擺脫債務的義務感。如果這些債務的發生對家庭生活造成很大影響,作為妻子你會有舍小家以助大家的想法。但這仍取決于你個人的判斷。
我的建議是:
1. 首先要跟老公明確溝通這些債務的來龍去脈,看清欠款的真實狀況。如果可能,也要讓他采取行動盡快清還,以免欠息日益攀升。
2. 如果實在有需要,你可以提供一定限度內的幫助。比如先幫忙還一部分,但要明確要求老公編個可行的還款計劃,包括找到穩定工作或想辦法增加收入,然后分期還清剩余欠款。切記不要全額幫他墊付,這會助長他的不負責任行為。
3. 如果老公完全沒有還款的誠意與行動,你也需要明確劃分給予幫助的底線。作為妻子要有一定犧牲,但不是為其毫無顧忌的行為買單。這時的幫助可以體現在給他施加適當壓力上,請親朋好友出面勸說,必要時也不排除和其分手以絕后患的手段。
4. 如果再無任何轉圜余地,你作為妻子也不必背負這筆債務,這完全是老公個人的過錯造成。你盡到作為妻子應盡的責任,最終選擇與其分道揚鑣也無可厚非。
丈夫欠賬妻子是否有還賬關系
如果丈夫欠的債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那么妻子就要承擔償還責任;反之如果這部分債務屬于丈夫個人債務的,則妻子不用償還所謂夫妻共同債務是指為滿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
1.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2.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一、分居期間欠的信用卡是共同債務嗎
分居期間欠的信用卡是否是共同債務,要區別以下情況:
1、如果丈夫借款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經營,那么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妻子在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內有償還責任;
2、如果丈夫借款是用于其個人開支或者從事非法活動,比如賭博、放高利貸,妻子對丈夫的借款并不知情,那么這屬于丈夫個人債務,妻子沒有償還責任。
二、離婚沒財產還欠債怎么判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如果是個人債務,則由個人承擔。
其中,共同生活所欠的債務是夫妻為了共同生活或履行撫養、贍養義務所欠的債務。但例如一方賭博所欠的債務,由于該債務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家庭生活,屬于一方個人不合理的開支,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因而應由債務人個人自行承擔,另一方不承擔償還責任。
三、老公賬戶凍結會凍結老婆的嗎
婚姻期間的夫或者妻一方所負的債務,一般認為是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二人均負有償還責任。法院在強制執行時,可以依法凍結妻子的銀行賬戶。
當然,如果丈夫對外負債,妻子不知情,且沒有用于家庭生活的,妻子可不用個人財產承擔還款責任。但對于夫妻共同財產,法院仍可以強制執行(不論登記在誰名下)。這種情況下,妻子要證明存款是自己的個人財產,才能免于法院強制執行。
丈夫在外欠債的,如果是為家庭生活所欠的,那么屬于夫妻債務,即使妻子不知情的,也需要承擔償還責任。相反如果屬于一方個人債務,無論知不知情,都和妻子無關,妻子不用承擔償還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老公的債務老婆要還嗎
老公的債務老婆的承擔具體如下:
1、如果用于夫妻或者家庭的共同生活的話,符合夫妻共同債務的本質特征,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對外借款,應首先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債權人可起訴要求債務人及其配偶承擔共同還款責任。有償還的義務:
(1)因為是婚姻續存期間的債務,離婚財產如何分割、婚前財產有無公正都沒區別,都要用于償還債務;
(2)如果沒有離婚,妻子的工資會被用來抵債,因為妻子的收入也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是應該會保留一定的生活費用。
2、如果能證明這個債務卻為丈夫一人債務的,可以拒絕債主還錢:
要看一方是否能提出相關證據證明另一方所借的債務沒有用于夫妻或家庭的共同生活。
3、如果借錢用于賭博的話,國家法律是不保護此類的債權債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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