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離婚的原因是不是有性取向
性取向可以成為離婚理由,但是如果是訴訟離婚的,因為法院判決離婚理由是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如果沒有法定事由,單只以性取向為由的不一定會判離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民法典對同性戀起訴離婚怎么賠償
民法典對同性戀起訴離婚怎么賠償可能的法律救濟途徑:
第一,以受欺詐為由主張撤銷婚姻,根據民法典第1054條第2款請求損害賠償。
有觀點認為,“從對性取向正常的配偶一方的權益保護的角度來看,其實將同性戀者的異性婚姻納入可撤銷的范疇,才更有利于對雙方的保護。”該觀點雖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屬于立法論觀點,明顯與現行法律規定不符。民法典僅將可撤銷婚姻限定為脅迫、隱瞞重大疾病這兩種情形,并不包括欺詐等其他情形。同時,在同性戀已經不再作為一種疾病的情況下,也無法適用“隱瞞重大疾病”的規定。因此,該途徑不具有實際操作性。
第二,主張同性戀配偶構成“與他人同居”,根據民法典第1091條第2項請求離婚損害賠償。
民法典第1091條第2項僅表述為“與他人同居”,其對“他人”并無特別限制,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2條將“他人”限定為“婚外異性”。雖然有觀點主張將婚姻法司法解釋一中的“異性”修改為“他人”,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以下簡稱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最終未采納該意見,仍將“他人”限定為“婚外異性”。同時,根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2條規定,民法典第1091條第2項的“與他人同居”是指“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而從實務判例來看,夫妻一方對配偶與婚外異性“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的事實尚且難以證明,要讓其證明配偶與婚外同性“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更是幾乎不可能。因此,該途徑也不具有實際操作性。
第三,主張同性戀配偶“有其他重大過錯”,根據民法典第1091條5項請求離婚損害賠償。
“有其他重大過錯”系民法典新增的兜底性條款,用于彌補以往離婚損害賠償范圍過窄的缺陷,以“更好地發揮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制裁、預防作用,促進婚姻關系的穩定?!薄叭绻J為與同性同居的行為可以構成導致離婚的重大過錯,也可以適用該條,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因此,在同性戀一方故意隱瞞其性取向、導致對方感染疾病等情形下,可以考慮適用該規定提起損害賠償。
此外,根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86條規定,其賠償范圍既包括治療費等物質損害賠償也包括精神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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