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結婚證需要帶的材料如下:
1、居民身份證;
2、戶口簿或者集體戶籍證明;
3、婚姻狀況證明;
(1)固定工、離退休職工由所在單位出具;
(2)待業、個體無業人員由居委會出具;
(3)待業人員、個體戶還應提供勞動手冊;
4、二寸彩照3張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二寸單人彩照3張,雙方照片顏色統一,結婚登記處有寶利來快照服務;
5、如果是再婚當事人,需要特殊證明、離婚證書;
6、因私出境人員的特殊證明、駐外使、領館認證的在國外期間的婚姻證明;
7、因私出境回國定居者的特殊證明,如無在國外期間的婚姻狀況證明,可持經公證的本人在國外的未婚證明書。
再結婚的要求如下:
1、雙方必須是自愿結婚,不得受他人脅迫而結婚;
2、雙方都需要滿足結婚的法定年齡是男方不能小于22周歲,女方不能小于20周歲;
3、初婚者需要提供單身證明、再婚者必須有無配偶證明,比如離婚證、離婚判決書或者伴侶死亡證明;
4、雙方為非近親關系,即雙方不是直系血親也不是旁系三代以內血親關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結婚登記不需要單身證明 符合法律規定 的條件的男女,辦理 結婚登記手續 后,可 領取結婚證 。結婚除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外,還必須在規定的結婚登記處履行法定的婚姻登記手續。結婚登記是國家對婚姻關系的建立進行監督和管理的制度。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結婚登記】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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