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人口和計劃生育法規規定的處罰
法律分析:1.立案責任:通過衛生監督管理、衛生機構監測報告、舉報、上級交辦、下級報請或者有關部門移送等途徑,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取證責任: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對立案的案件,應當調查取證,查明違法事實。通過搜集證據、現場了解核實情況等進行調查,并制作筆錄。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申辯陳述。認定并告知違法事實,說明處罰依據。執法人員應當保守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內容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衛生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非法為他人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二)利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手段為他人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三)進行假醫學鑒定、出具假計劃生育證明的。
違法生育處理規定內容
對違法生育行為的處理
一、征收社會撫養費 1.基數 發現的上一年度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結合當事人的實際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情節,按照男女雙方各自的子女數分別計征社會撫養費》。
2. 一孩 ①對符合法定結婚條件但未辦理結婚登記而生育 自生育之日起六十日內補辦結婚登記;逾期不補辦的,按照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的基數的二分之一征收社會撫養費。
②對不合法定結婚條件生育 按照規定的基數征收,并不再批準其生育第二個子女
3. 二孩 ①完全符合生育條件,未提出生育申請生育第二個子女的。 按照規定的基數的二分之一征收社會撫養費。
②符合生育條件,不到生育年齡生育第二個子女的 按照規定的基數的二倍征收社會撫養費。
③對不符合條例規定而生育 按照規定的基數的三至四倍征收社會撫養費。
4.生育第三個及以上子女的 按照規定的基數的六倍以上十倍以下征收社會撫養費。
5.有配偶者與他人生育 生育第一個子女的按照規定的基數的四倍征收社會撫養費;生育第二個子女的,按照規定的基數的五倍征收社會撫養費。
6.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生育的 生育第一個子女按照規定的基數的五倍征收社會撫養費;生育第二個子女的,按照規定的基數的六倍征收社會撫養費。
7.對當事人有3、4、5規定的情形 其年實際收入高于第四十二條規定的基數的,以年實際收入為基數計征社會撫養費。
二、 行政處分 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除依法征收社會撫養費外,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組織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屬于其他人員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組織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特別扶助政策 條件 1、夫妻雙方均應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滿49周歲
3、只生育一個子女或合法收養一個子女;
4、現無存活子女或獨生子女被依法鑒定為殘疾(傷病殘達到三級以上)。
所 需 要 件 1、本人的身份證復印件、戶口簿復印件、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2、獨生子女死亡的,如戶口所在地村(居)委會不能提供死亡證明,申請人需提供由鎮級以上醫療機構或公安機關出具的死亡證明; 3、獨生子女殘疾的,申請人需提供傷殘等級為三級以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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