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時可能會發生債務糾紛.例如,如果對方不知道的債務問題,該債務問題應如何解決,在什么情況下夫妻應該共同承擔,在什么情況下不需要對方承擔?
一、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提出的債務問題
(1)以雙方共同名義發行借款,或以雙方共同名義尋求借款,無論該借款如何使用(除賭博、販毒等非法活動外,借款人都應認定為共同債務.
(2)借款時確實以一方個人名義借款,但借款項確實用于共同生活和共同經營,如果對方承認或債權人可以證明,應認定為共同債務.
(3)借款時以雙方的共同名義借款,稱為共同生活和共同經營,但借款后確認為單方的個人使用,未向債權人聲明,未經債權人追認,擅自變更借款用途的,這種擅自行為對債權人無效,該借款仍應認定為共同債務.
(4)借款時由一方個人借款,此款由其個人使用,借款后確實由借款人個人使用,該借款應認定為借款人個人債務.
(5)一方借款,借款時說明為自己個人使用,借款后實際由對方個人使用,該借款仍應認定為借款方個人借款.對于債主來說,欠債方有絕對償還的責任,不涉及夫妻另一方.當然,這在夫妻之間形成了債務關系,可以在雙方內部調整.
二、夫妻債務認定
1、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夫妻雙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義表示負債,必須認定為夫妻共同負債.
2、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承擔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
3、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承擔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可以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夫妻雙方共同意義表示的除外.
總而言之,夫妻離婚時發生的債務糾紛,另一方不知道這筆債務,但這筆債務用于共同生活,可以舉證.這筆債務屬于雙方的共同債務,不能舉證就不屬于雙方的共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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