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機構可以指定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的單位或者是居委會村委會機構可以指定監護人,這是根據我們國家的民法典當中的第27條以及它的相關的司法解釋來做出的一定的規定,在這個訴訟過程當中的話,必須是由監護人來替他們行使權利的。
一、哪些機構可以指定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的單位或者是居委會村委會機構可以指定監護人。 根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規定, 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三十一條 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在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 依據本條第一款規定指定監護人前,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處于無人保護狀態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或者民政部門擔任臨時監護人。 監護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變更;擅自變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監護人的責任。 二、指定監護的指定形式 有關組織指定監護人既可以書面形式通知,又可以口頭形式通知被指定人,而無須同時通知其他當事人或其它有關組織。這是因為: (一)只有被指定人對指定不服才有提起訴訟的權利,而其他當事人沒有這種權利; (二)有關組織之間都是并列關系,某一組織無須經過其他有關組織的同意,也不需要經過協商,便能作出指定的決定。 這就決定了指定監護人的形式只需某一有關組織依照《民法典》規定的原則予以指定,并書面或者口頭通知被指定人即可(在實踐中還是以書面通知為妥)。民法通則規定的指定監護的權力機關,是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指定監護可以用口頭方式,也可以用書面方式,只要指定監護的通知送到被指定人,指定即成立。被指定人不服指定的,可在接到指定通知次日起30天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由人民法院裁決。指定監護被指定人未提起訴訟時,自收到通知后滿30天后生效;在提起訴訟時,自法院裁決之日起生效。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對于未成年人或者說是已經喪失了這樣的完全的生活的能力的精神病人,他們的一些權利行使的時候就必須由他人來進行一個代替,如果沒有法定的監護人,那么就可以通過指定監護的方式來完成,這樣的話也是非常的正確的方式。
監護人可以協商確定嗎
法律主觀:
監護人能協商確定的。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一般是父母。且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可以協議確定監護人。協議確定監護人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九條 被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可以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條 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可以協議確定監護人。協議確定監護人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三條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在自己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由該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
在我國法定監護人是強制的嗎?
一、在我國 法定監護人 是強制的嗎? 是強制的,法定監護是由法律直接規定 監護人 范圍和順序的監護。法定監護人可以由一人或多人擔任。 《民法通則》第16條第1款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父母對子女享有親權,是當然的第一順位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沒有監護能力的,依次由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姐、關系密切的親屬或朋友、父母單位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會或村委會、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的范圍和順序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關系密切的親屬或朋友、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住所地的居委會、村委會、民政部門。 法定監護人的順序有順序在前者優先于在后者擔任監護人的效力。但法定順序可以依監護人的協議而改變,前一順序監護人無監護能力或對被監護人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有權從后一順序中擇優確定監護人。 二、委托監護人承擔責任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22條規定:“監護人可以將監護人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給他人。因被監護人的 侵權行為 需要承擔 民事責任 的,應當由監護人承擔,但另有約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確有過錯的,負 連帶責任 。” 可見,在委托監護的情形下,首先應當看當事人之間是否有約定,在有約定時從約定。如果當事人在委托監護時沒有約定責任承擔,則應當由監護人承擔責任。在被委托人也有過錯的情況下,被委托人與監護人 承擔連帶責任 。在對受害人承擔民事責任后,監護人和受委托人按照各自的過錯大小分擔責任。 監護人如何確定 1、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首先應當由其父母擔任,如父母死亡或者無監護能力的,按下列順序由以下人員擔任:①祖父母、外祖父母;②成年的兄、姐;③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或者民政部門。 2、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按照下列順序由以下人員擔任:①配偶;②父母;③成年子女;④其他近親屬;⑤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此外,精神病人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擔任監護責任,經有關單位同意的,出可以擔任監護人。 3、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沒有上述范圍的近親屬或近親屬喪失監護能力的,有關單位或居委會、村委會可以從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其他近親屬、朋友中指定監護人。當近親屬對于由誰擔任監護人發生爭議時,有關單位、組織可以進行調解并從他們中間指定監護人。 4、法定監護人或指定監護人因故暫時無法行使 監護權 ,可將監護職責部分或全部委托他人承擔。受委托擔任監護人的人為委托監護人。在此情形下,除有特別規定之外,被監護人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仍由法定監護人或指定監護人承擔,但委托監護人對此確有過錯的,應承擔連帶責任。 法定監護人指的就是由法律所規定的監護的順序和監護人的人員范圍,因此從某種程度上來說可以說是強制的,比如說孩子一出生,他的法定監護人就是父母,這是法律所賦予的一項監護責任,除此之外,還存在著委托監護以及指定監護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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