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普通民事案件相比,法院對申請 宣告婚姻無效 案件的處理有許多特殊的規定,表現在:(1)如果申請的時候,法定婚姻無效的條件已經消失,例如未到婚齡就登記結婚的男女此時已過法定婚齡,則法院不會受理申請。(2)原告不能申請撤訴。(3)對婚姻效力的判決不適用調解,而且作出的判決不能上訴。法院對無效婚姻導致的財產和子女問題的處理,與 可撤銷婚姻 的處理完全相同。當法院在審理由于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案件時,為了保障合法婚姻當事人一方的利益,準許其以自己獨立的身份參加到訴訟之中。無效 婚姻存續期間 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由于無效婚姻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所以,無效婚姻存續期間的財產不能認定為 夫妻共同財產 ,只能按一般共有財產對待。就是指共有各方根據各自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按比例分享。當然,并不是說所有的無效婚姻在分割財產時都完全按以上規定處理,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 辦結婚登記 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中的第8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非法同居關系的案件,……具體分割財產時,應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此外,還有兩項特別規定:(1)一方在非法同居期間患有嚴重疾病未治愈的,在分割財產時,應予以適當照顧,或者由另一方給予一次性的經濟補助。(2)在同居生活期間一方死亡,另一方是依靠死者撫養且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另一方對死者扶養較多,可以分給他(她)適當的遺產。以上這些規定,雖然是針對未辦結婚登記的非法同居關系而言的,但對于無效婚姻,也同樣具有指導意義。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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