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可以重新起訴孩子撫養權嗎
離婚后可以重新起訴孩子撫養權嗎法律分析:
夫妻離婚后的任何時間內,一方或雙方的情況或撫養能力發生較大變化,均可提出變更子女撫養權的要求。變更子女撫養權一般先由雙方協商確定,如協議不成,可通過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判決變更。孩子是不可以起訴變更自己撫養權的。孩子的撫養權是由父親或者母親,在離婚時,按照法律的規定進行確定的,孩子的撫養權在確定之后,想要變更撫養權的,必須是由父親或者母親提出的,孩子是無權提起變更撫養權訴訟的。總的來說,孩子的撫養權在確定之后,想要變更的,必須由父親或者母親提出的,孩子是不可以起訴變更撫養權的,畢竟孩子是無法取得自己的撫養權,只能讓母親或者父親提出。不管多大都可以爭取撫養權。孩子撫養權通常根據以下原則進行判決:(一)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會判給女方;(二)兩周歲以上的子女,會優先考慮條件較好的一方撫養孩子;(三)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隨母生活發生爭議的,應考慮子女本人的意見;孩子在十周歲以上并且愿意跟隨另一方生活的可以起訴變更孩子的撫養權,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屬于限制行為能力人,可以從事與之相關的一些民事活動。父母離婚時,對于十周歲以上的子女的撫養權歸屬,應該要聽從孩子自己的意見。而在離婚時不滿十周歲,幾年后超過十周歲,如果孩子明確的表示愿意跟隨另一方一起生活,就可以變更孩子的撫養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八條 夫妻雙方平等享有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權利,共同承擔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衍生問題:
離婚子女撫養費標準?
沒有最低標準,雙方可以自由協商,一般來說撫養費一般可按月總收入的20%~30%的比例給付。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因此,在處理子女撫養費問題時,以離婚夫妻雙方的自愿協商為首選,只有在協商不成的情況下,才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判決。撫養費具體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子女撫養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確定。1、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一般可按月總收入的20%~30%的比例給付。負擔2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50%。2、無固定收入的,撫養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3、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關于離婚三年還可以要回撫養權嗎
一、關于 離婚 三年還可以要回 撫養權 嗎 離婚三年是可以要回撫養權,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權。 不能協商,或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訴,請求變更 子女撫養權 。 二、 變更撫養權 的條件 夫妻離婚后的任何時間內,一方或雙方的情況或 撫養 能力發生較大變化,均可提出變更子女撫養權的要求。變更子女撫養權一般先由雙方協商確定,如協議不成,可通過 訴訟 請求人民法院判決變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 傷殘 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5、根據以上規定,只要具有上述任意一個條件,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請變更撫養權。 離婚后,孩子由誰撫育,應從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長的角度考慮,在這個前提下,夫妻離婚時可以協商確定,協商不成,可由人民法院判決。 三、 撫養費 的標準 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在現實生活中夫妻離婚一般受苦的是孩子,但是不得不承認的是, 離婚后孩子的撫養權 問題往往會引發離婚夫妻之間的矛盾。那么如何解決矛盾,一般可以通過協商的方式來決定孩子的撫養權,對于撫養權存在異議的,就可以通過法院進行訴訟。
離婚后可以起訴變更孩子撫養權嗎
法律分析:離婚后可以起訴變更孩子撫養權。如果存在以下情況,法院會支持撫養關系的變更: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的;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法律依據:《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五條 離婚后,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的,應另行起訴。
第十六條 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一)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三)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四)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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