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棄小孩有何規定?
一、新姻法遺棄小孩有何規定? 法律規定凡是負有對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有 扶養 義務而拒絕扶養,且情節惡劣的都將是為 遺棄罪 。遺棄罪屬于 自訴案件 ,主要靠當事人自己收集 證據 。收集的相關證據應當形成證據鏈。遺棄者一般會被判處處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或者 管制 。 《 刑法 》第二百六十一條規定,對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離婚 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一般隨女方生活;哺乳期后的子女,由雙方協議,如雙方因 撫養 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如果夫妻離婚,得到 撫養權 的一方卻遺棄孩子,不行使撫養權,那么沒有撫養權的一方可以搜集人證、物證等證據,然后起訴至法院,要求法院 變更撫養權 。夫妻離婚后的任何時間內,一方或雙方的情況或撫養能力發生較大變化,均可提出變更 子女撫養權 的要求。變更子女撫養權一般先由雙方協商確定,如協議不成,可通過 訴訟 請求人民法院判決變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 傷殘 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離婚后,孩子由誰撫育,應從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長的角度考慮,在這個前提下,夫妻離婚時可以協商確定,協商不成,可由人民法院判決。 二、遺棄罪的法律 法規 刑法規定的遺棄罪比較籠統,沒有像日本刑法規定的那么細,但籠統立法是我國立法的一貫特點。舊刑法堅持的是寧疏勿密的立法原則,新刑法盡管有所改變,但新刑法的立法在時間上顯得非常倉促,很多新老 罪名 都缺乏充分論證,對于原妨害 婚姻家庭 罪的罪名而言更是如此,新刑法對這些罪名未作任何修改完善就統統地移到了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一章中。對于遺棄罪而言,盡管刑法對其位置作了調整,學界的認識也仍停留在原有的認識上: 一是,主體是在家庭中負有扶養義務的人; 二是,對象限于在家庭中因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而需要扶助的家庭成員; 三是,客體是家庭成員的受扶養權; 四是,本罪屬純正不作為犯; 五是,作為義務源于 婚姻法 的規定,等等。 而對遺棄行為到底有哪些表現,為做到罪刑相適應是否需要在刑法修訂時進行細化,在刑法修訂時是否需要對其罪狀進行完善,遺棄罪在刑法典中位置的調整在解釋論上,是否對遺棄罪的對象、客體、義務的來源及“扶養”的含義等的解釋也應該適時修正,等等。 遺棄孩子在早時期就已經是屬于犯罪行為,人類作為具有綜合性思維的群體,并擁有一定的人性,本質上是不能拋棄自己的孩子的,即使自己生活的在困難也是具有撫養孩子的義務。遺棄孩子對孩子個人來說就是就有重大性的傷害,因此我們不能違背做人的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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