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了該怎么要分手費
戀愛期間分手了,沒有什么損失的,畢竟是真愛!但如果對方不愛了,就想著要回分手費。那么,你應該怎么辦呢?在法律上,“分手費”與“分手費”屬于兩種不同的法律關系,具體是指分手時雙方因人身或財產方面的關系,自愿給付對方一定數額的金錢。分手后要求分割男女共有財產或者支付一定數額的分手費都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一、如果是出于愛財的目的,或者因為賭博或其他違法犯罪行為而給了對方財物,那么要先分清這些款項是否為“同居消費”,若為“同居消費”而分手的,屬于贈與性質,受贈人有權要求返還該財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條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第一百八十七條自然人之間的贈與合同,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沒有成立新的贈與合同,該贈與合同自始無效。但經自然人同意并辦理了公證的贈與合同除外。第五百三十三條贈與人在交付標的物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但是,違背公序良俗或者有其他嚴重違反財產關系事實的除外。本法所稱贈與合同,是指贈與人將自己應得的財產無償地給予受贈人,但受贈人有權決定將其財產無償地贈與他人。雖然國家沒有明確法律禁止未婚男女同居生活,但在一些地區還存在著不少戀愛中的“情侶”在分手后自愿將一筆數額不菲的分手費返還給對方,但如果是借男女朋友之間感情破裂而“借走”金錢并導致雙方分手就屬于不當得利,那么受贈人就有權要求返還該財物。
二、如果是出于分手前后雙方發生爭吵等原因給了對方財物,如因其他問題導致分手的,則要先分清該錢財是否屬于因戀愛關系中雙方產生的財產往來,如系戀愛關系中雙方共同購買的物品。
如雙方未分手,則屬于共同財產。戀愛期間以分手為條件的贈與,一般以口頭方式作出承諾,并且在一方違約時,雙方往往會選擇要求對方返還相應款項。若給付行為并非是雙方基于戀愛關系而作出,則要區分該贈送行為是基于戀愛關系還是婚前財產出資或離婚后給付等情況下的財產返還問題。戀愛期間,雙方出于互相需要而在現實生活中共同生活,這種情況下也存在經濟往來,如雙方共同購置衣物、共同購買家具、共同出資購買汽車等。雙方戀愛時贈送物品、共同出資購買衣物等一般均為情侶之間共同消費所為,而分手后雙方共同償還債務所為。因此要根據該贈予行為的性質以及其他證據判斷贈予數額及返還時間是否屬于戀愛期間共同消費所為。
三、如果是出于幫助另一方渡過難關或者滿足生活需要等原因向對方給付了一定數額的款項,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九條規定,這種“分手費”一般不會得到法院直接支持。
男女雙方因戀愛、結婚等事實而給付對方錢財,一般屬于男女雙方基于戀愛關系自愿給付,一般不會得到法院直接支持,如果雙方之間存在明確關系,而且該費用是雙方自愿給付的,法院也是不予支持的。因為分手費主要是解決雙方產生矛盾時因感情破裂而產生的債務,不涉及共同財產的分割問題。如果分手后又反悔要回,則需要考慮以下幾個因素:1、實際支付了金額,是否實際占有、使用過。2、給付雙方是否存在共同經營、共同消費等情況。3、在分手費沒有實際履行前給付是否要返還。4、是否存在經濟糾紛或者債務問題。
四、如果雙方只是基于感情分手后,沒有共同生活需求以及無法承擔共同債務發生時,也就是在戀愛期間不存在共同出資情況下,一方給另一方財物也是比較合理并可以接受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清點和認定,對于確屬缺乏生活必需等共同消費需求的共同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因此,如果不存在共同生活需要和共同債務(例如共同購買家電、購買家具、旅游等),一方可以將分手費據為己有(雙方沒有共同生活需求,所以應當認定為男方婚前給付女方錢財)。當然,在司法實踐中,部分法院也會認可,分手費是否歸男方所有或雙方是否存在經濟獨立地位,以及是否為贈與,也是法院考慮到現實情況考量的。所以,不管在什么情況下,在分手時給付了分手費不一定就是屬于贈與,但是只要存在經濟獨立地位就可以要求返還分手費(因為如果沒有共同生活需要也是一種戀愛協議)。
分手時一方可以索要分手費嗎?
男女之間的戀愛關系并不是一種穩定的關系,此時戀愛關系是不受保護的。
一、分手時一方可以索要分手費嗎?戀愛分手時一方索要分手費是違反道德和公序良俗的。婚姻都是自由的,戀愛也是自由的。法律保護合法的債權債務關系,對不合法的行為是不予保護的。
如果雙方只是戀愛,沒有長期的同居在一起,沒有創造了共同的財富,甚至孕育子女。一方提出索要分手費就是不合理的。如果長期同居生活,分手時要涉及到共同財產的分割以及子女的撫養、繼承等問題。如果與有配偶者同居戀愛,分手時提出索要分手費更是敗壞道德表現。首先有配偶的一方就違背了夫妻之間結婚后相互忠誠的原則。
然而,破壞他人家庭,索要分手費,更是不能得到法律的保護??傊?,分手時一方索要分手費是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雙方只是單純的情況關系,涉及不到同居期間共同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問題。索要分手費不僅不合法,還嚴重違背了道德品質。如果對方對提出否認分手費自愿協商給予,法律也不強加干涉。
二、分手費與損害賠償有哪些區別?
(一)在夫妻(包括同居)共同財產方面。在解除同居或婚姻關系時,如何處理共同財產均作了明確規定。
(二)在子女撫養費方面。撫養子女是男女雙方應盡的法定義務。
(三)在經濟幫助方面?;橐龇ǖ谒氖l規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適當幫助?!?夫妻雙方解除婚姻關系時,一方是否應給予另一方經濟幫助以及幫助多少,法院可依照婚姻法第四十二條和具體案情作出判決。
(四)在損害賠償方面。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例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重婚的,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法律中沒有關于分手費的規定,因此要是男女就分手費產生了糾紛的話,一般法律是不予保護的。但如果雙方自愿約定分手費的話,則也是允許的。
哪種情況可以要分手費
1、婚約分手費。即是男女雙方解除婚約關系,雙方約定或一方自愿給付的分手費。
2、同居分手費。
3、戀愛分手費。戀愛分手費是指男女雙方解除戀愛關系時,雙方約定或一方自愿給付的分手費。
一、分手費的給付方式有哪些
在現實生活中,分手費的給付方式各有不同,主要有以下幾種:
1、付現。
即雙方解除戀愛、同居、婚約以及婚姻關系時,一方當即給付對方分手費。付現方式是一種最現實最痛快的方式,大多不會發生分手費糾紛。
2、承諾。
即雙方解除戀愛、同居、婚約以及婚姻關系時,一方以承諾方式給付對方分手費。承諾又包括欠條承諾、借條承諾、抵押承諾等。
(1)欠條承諾是指男女雙方解除戀愛、同居、婚約以及婚姻關系時,一方向對方出具欠條而承諾給付對方分手費。
(2)借條承諾是指男女雙方解除戀愛、同居、婚約以及婚姻關系時,一方向對方出具借條,以借到對方金錢或財物的方式承諾給付對方分手費。
(3)抵押承諾是指男女雙方解除戀愛、同居、婚約以及婚姻關系時,一方承諾給付對方分手費,并將自己的財物抵押給對方作為給付分手費的擔保。
3、協議約定。
男女雙方解除戀愛、同居、婚約以及婚姻關系時,雙方協商并簽訂協議,明確約定分手費的數額以及給付期限和方式。協議約定是男女雙方設定分手費最具體、最全面的方式。
4、權利轉讓。
男女雙方解除戀愛、同居、婚約以及婚姻關系時,要求解除關系的一方將其個人私有的債權、股權、經營權等作為分手費轉讓給對方。隨著市場流通領域的日益成熟,權利轉讓方式越來越受人們青睞。
二、分手時一方索要分手費怎么辦
分手時一方索要分手費是違反道德和公序良俗的。婚姻都是自由的,戀愛也是自由的。法律保護合法的債權債務關系,對不合法的行為是不予保護的。如果雙方只是戀愛,沒有長期的同居在一起,沒有創造了共同的財富,甚至孕育子女。一方提出索要分手費就是不合理的。如果長期同居生活,分手時要涉及到共同財產的分割以及子女的撫養、繼承等問題。
如果與有配偶者同居戀愛,分手時提出索要分手費更是敗壞道德表現。首先有配偶的一方就違背了夫妻之間結婚后相互忠誠的原則。然而,破壞他人家庭,索要分手費,更是不能得到法律的保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的規定。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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