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方想要撤銷婚姻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1、一方因對方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2、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
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3、請求撤銷婚姻的必須在脅迫或者知情后一年內提出。受脅迫或被欺騙的一方當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提出撤銷婚姻的申請,并出具本人的身份證、結婚證和能夠證明受脅迫或被欺騙結婚的證明材料。受脅迫或被欺騙方當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銷婚姻的訴訟。受脅迫或被欺騙的一方當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提出撤銷婚姻的申請,并出具本人的身份證、結婚證和能夠證明受脅迫或被欺騙結婚的證明材料。受脅迫或被欺騙方當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銷婚姻的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法律依據
受脅迫或被欺騙的一方當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提出撤銷婚姻的申請,并出具本人的身份證、結婚證和能夠證明受脅迫或被欺騙結婚的證明材料。受脅迫或被欺騙方當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銷婚姻的訴訟。
因脅迫 結婚 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 法院 請求撤銷該婚姻。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只能是受脅迫一方的婚姻關系當事人本人提出請求,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 結婚登記 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這里所稱的“一年”,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脅迫”,是指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愿結婚的情況。向婚姻登記機關請求撤銷婚姻,根據《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范》第五章“撤銷婚姻”規定,具體條件及程序是:第三十九條受脅迫結婚的婚姻當事人,可以向原辦理該結婚登記的機關請求撤銷婚姻。第四十條撤銷婚姻應當按照初審—受理—審查—報批—公告的程序辦理。 第四十一條 受理撤銷婚姻申請的條件: (一)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 (二)受脅迫的一方和對方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簽署雙方無 子女撫養 、財產及債務問題的聲明書; (三)申請時距結婚登記之日或受脅迫的一方恢復人身自由之日不超過1年; (四)當事人持有: 1.本人的 身份證 、 結婚證 ; 2.要求撤銷婚姻的書面申請; 3.公安機關出具的當事人被拐賣、解救證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夠證明當事人被脅迫結婚的判決書。 第四十二條 符合撤銷婚姻的,婚姻登記處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查驗本規范第四十一條規定的證件和證明材料; (二)當事人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填寫《撤銷婚姻申請書》(附件5);雙方當事人在“聲明人”一欄簽名。 當事人不會寫字的,可由當事人口述,第三人代為填寫,當事人在“申請人”一欄按指紋。 第三人應當在申請書上注明代寫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住址、與申請人的關系。 婚姻登記機關工作人員不得作為第三人代申請人填寫; (三)當事人宣讀本人的申請書,婚姻登記員作監誓人并在監誓人一欄簽名。 第四十三條 婚姻登記處擬寫“關于撤銷×××與×××婚姻的決定”報所屬民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符合撤銷條件的,民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批準,并印發撤銷決定。 第四十四條 婚姻登記處應當將《關于撤銷×××與×××婚姻的決定》(附件6)送達當事人雙方,并在婚姻登記公告欄公告30日。 第四十五條 婚姻登記處對不符合撤銷婚姻條件的,應當告知當事人不予撤銷原因,并告知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第四十六條 除受脅迫結婚之外,以任何理由請求宣告婚姻無效或者撤銷婚姻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