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婚姻要如何處理
處理無效婚姻的方法如下: 1、申請人申請時,法定無效婚姻的事由已經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人民法院審理 宣告婚姻無效 的案件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作出判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可以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另行制作調解書。對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的判決不服的,當事人可以上訴。訴訟中,原告申請撤訴的,不予準許。 3、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后,經審查確屬無效婚姻的,應當將婚姻無效的情形告知當事人,并依法作出婚姻無效的判決。 4、申請理由不符合法定事由的,駁回請求,當事人以民法典規定以外的情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當事人的申請。 5、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死亡后婚姻無效的處理: 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死亡后一年內,生存一方或者 利害關系人 依據民法典的規定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6、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關系分別受理了離婚和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案件的,應當待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案件作出判決后進行。婚姻關系 被宣告無效 后,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應當繼續審理。
婚姻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婚姻無效的情形包含如下:
1、重婚;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齡。
辦理結婚的流程如下:
1、申請。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持本人居民身份證、戶籍證明、照片、所在單位或村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的證明,共同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結婚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離過婚的申請再婚時,還應持離婚證件。在實行婚前健康檢查的地方,申請結婚的當事人,還須到指定的醫療保健機構進行婚前健康檢查,向婚姻登記機關提交婚前健康檢查證明;
2、審查。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身份證明、戶籍證明和單位證明必須認真審查,對當事人進行詢問,還可以作必要的調查或指定項目進行醫學上的鑒定,以便查明當事人是否符合結婚的條件;
3、登記。婚姻登記機關經過全面審查了解,對符合結婚條件的,應準予登記,發給結婚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登記,并向當事人說明理由。如果申請結婚的當事人,因受單位或他人干涉不能獲得所需證明時,婚姻登記機關經查明確實符合結婚條件的,也應準予登記,發給結婚證。登記結婚后,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也可以成為女方家庭成員。
綜上所述,無效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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