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私募基金募集資金到進行投資的過程來看,經歷了三個期間:募集期、封閉期和正常申購贖回期,在這三個期間內投資者買賣基金份額的情況各不相同。(1)是私募基金的募集期,私募基金的募集期一般為1-三個月來,在此期間,私募投資者向特定投資者募集資金,投資者在此階段只能買入,不能賣出基金份額,買入價格為份額凈值(1元)。募集期結束后,將進入封閉期,私募基金的封閉期一般為6個月至1年,此時,基金合同已生效。但在封閉期間,基金不接受投資者購買或贖回基金份額的請求,投資者在此期間不能購買或出售基金份額。(3)封閉期結束后,基金可以同時接受認購和贖回,進入正常認購和贖回期,投資者可以根據基金份額凈值認購和贖回基金。私募基金的認購和贖回時間完全由私募公司決定,需要咨詢相應的私募公司。此外,私募基金募集完畢后,可以繼續申購,投資者可以根據基金的開放日期進行申購。
法律客觀:《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私募基金募集應當履行下列程序:(一)特定對象確定;(二)投資者適當性匹配;(三)基金風險揭示;(四)合格投資者確認;(五)投資冷靜期;(六)回訪確認。
投資冷靜期是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頒布的《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中規定的一個資金募集的必備環節和程序。
《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各方應當在完成合格投資者確認程序后簽署私募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應當約定給投資者設置不少于二十四小時的投資冷靜期,募集機構在投資冷靜期內不得主動聯系投資者。
管理辦法為避免投資者做出沖動的決定,規定募集機構應給予投資者投資冷靜期,而且要在基金合同里面約定設置,不少于24小時。
銷售機構在投資冷靜期內不得主動聯系投資者,投資者在冷靜期滿后方可簽署私募基金合同。
冷靜期時間是從基金合同簽署完畢且客戶交納認購基金的款項后起算。在頒布的新規中,我們還需要對投資者進行回訪。
客戶在回訪確認成功前是有權解除合同,把錢拿回來的。冷靜期是必須的,客戶回訪目前是鼓勵,還沒有強制執行。
擴展資料
投資冷靜期作用:
由于基金具有的高風險特征,協會強制規定了不少于24小時的冷靜期,防止投資者因為一時的沖動而投資,最終造成資金損失。
在投資冷靜期內募集機構不但不得主動聯系投資者,投資者還可以隨時反悔解除基金合同。
投資者通過私募平臺或者廣告宣傳的時候,可以看到以往產品的年化收益信息被放大,可能一時沖動就進行了認購操作,而投資私募風險較大,為此證監會推出了私募基金冷靜期。
投資者在投資冷靜期的24小時之內,冷靜思考,不受私募機構因素影響,如果不想繼續投資私募基金,可以解除合同,不再投資該私募基金。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證券投資基金協會-《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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