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房錢離婚會進行分割嗎?
老公的工資從沒交我這,工資不知道多,吃住都在我媽這里,我有十七八萬存款,離婚時會不會被分割?對方不知道有這個錢,會不會被分?如果你的存款是你的個人財產,比如:婚前個人存款,離婚時不分割。
如果你的存款是婚后你的工資、獎金存起來的,存款性質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需要分割。如果離婚時男方不知道,沒有分割,在男方知道時,男方可以起訴要求多分割。
因此,你的存款在離婚時是否分割,關鍵要看存款是否是夫妻共同財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規定,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私房錢是夫妻共有財產嗎
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私房錢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如果是在婚前儲蓄的財產,作為私房錢,那么則是一方婚前財產。
夫妻各方的一切收入和取得的財產,除夫妻個人特有財產及另有約定以外,均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個人特有的財產是指夫或妻一方單獨所有的財產,即與個人身份不可分割的財產以及為個人職業或生活所需,不宜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而“私房錢”是夫妻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況下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積攢下來的錢財,性質上不屬于婚姻法所規定的夫妻個人特有的財產。如果私房錢來自婚后一方的工資,夫妻沒有就“私房錢”的歸屬進行約定或者存在約定不明的情況,即應認定為夫妻共同所有。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等。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所謂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一方對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的處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私房錢怎么存離婚的時候不會被分?
私房錢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的確定方式:如果是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勞務報酬;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等,則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是一方個人婚前財產、個人專屬的人身賠償金等財產,一般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離婚時私房錢也要分割嗎
法律主觀:
視具體情況而定。如果雙方沒有簽訂 婚后財產 歸各自所有的,私房錢是瞞著對方收藏的財產,但也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仍屬于 夫妻共同財產 的性質,在 離婚 時仍是需要予以分割的。 《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 共同財產 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 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 婚前財產 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 債務 ,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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