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不能。夫妻共同財產需要夫妻雙方協商一致的情況下,才能進行出售。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共同支配,夫妻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具有平等的權利。如果所賣的房子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那么由于賣房對于夫妻來說屬于大事,因此必須雙方都要同意才行。夫妻一方不可以私自賣房,夫妻一方私自賣房的行為屬于無權處分。
按照法律來說,無權處分的行為原則上是無效的。但是法律也作出了例外規定,如果滿足下述規定,那么夫妻一方私自賣房的行為就是有效的:
第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也就是說,他不知道所買的房子是夫妻一方私自賣的。
第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也就是說,房子是以市場價格賣出去的,不能明顯低于市場價格。
第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也就是說,房子已經辦理了產權登記。
如果買房子的人同時符合上面所說的三種情況,也就是構成了法律所說的善意取得,那么夫妻一方私自賣房的行為就是有效的。房子賣出去以后,是要不回來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四十三條 出賣人依據前條第一款的規定取回標的物后,買受人在雙方約定或者出賣人指定的合理回贖期限內,消除出賣人取回標的物的事由的,可以請求回贖標的物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即一方或雙方勞動所得的勞動報酬,也包括津貼、福利等,實踐中分割財產時也包括用勞動報酬添置的財產。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主要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指明歸一方所有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對于其他應歸共同所有的財產主要包括:一方以人個財產投資所得的收益女雙方實際取得或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女雙方實際取得或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妻一方偶然中獎所得的獎金等。
法律分析:不能,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共同支配,夫妻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具有平等的權利。如果所賣的房子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那么由于賣房對于夫妻來說屬于大事,因此必須雙方都要同意才行。夫妻一方不可以私自賣房,夫妻一方私自賣房的行為屬于無權處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夫妻共有房產一方未經允許是不可以賣的,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均享有共同的使用權、受益權和所有權,如果一方隨意處置夫妻共同財產就會侵犯另一方的權利,但是另一方可以事后進行追認其效力或默許的,屬于雙方共同做出的決定。,夫妻共同財產一方簽字,不可以進行出售,如果一方堅持出售是屬于違法行為。,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在共同共有關系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償取得該財產的,應當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對其他共有人的損失,由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人賠償。,《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即如果財產一旦約定是夫妻共同所有,就具有法律效力,不能隨意更改。,夫妻共有房產登記需要夫妻雙方共同向房屋所在地的登記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由登記機關進行權屬審核,對可能有爭議的申請采用布告、報紙等形式公開征詢異議,進行最后的確認批準后頒發房屋權屬證書至房屋權利申請人。,第一種是:婚前買的房子。如果是婚前所購買的房子。第二種情況是:婚后買的房子。如果是在婚后所購買的房子,不管買房子的錢是誰出的錢,不管產權證是誰的名字,都認定為是夫妻共有財產。
法律客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二十八條
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并已辦理不動產登記,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