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的公司都有股份離婚怎么分
經常聽到有的夫妻結婚后就離婚,那具體怎么分呢?婚后一方把婚前個人財產變成了公司的股份。那在公司股份如何分割呢?要怎么進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一方持有的公司股權、合伙企業內合伙經營所得的收益,以及個人應得收入,共同出資設立公司所獲得的收益等。另一方以夫妻各占一半為前提分割。
1、因夫妻一方婚前的個人財產,婚后成為公司的股東,以夫妻雙方的名義設立公司,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其出資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一方婚前個人財產變為公司的股權,在離婚時,其出資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18條第1款規定:“離婚時,一方因實施欺詐、脅迫等行為取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12條規定:“一方婚前取得合法財產成為婚后共同財產或者婚前財產被違法轉移、隱匿、毀損時,可以請求分割該財產”。這是為了保障離婚時的共有財產分割權的體現。如果夫妻之間存在《婚姻法》中所稱的“一方”情況,就應根據上述規定予以認定。因投資形成的個人收入所得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同意將投資所得計入投資中并作出了書面約定,這種處理方式比較公平合理。
2、婚前個人財產變成了公司的股份,但公司的所有權仍屬于夫妻一方,該部分股權屬于婚前個人財產。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八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前取得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婚后用于支付共同債務的財產,其價值在婚后發生顯著增長的,離婚時應當予以分割。但是,有證據證明不動產或者動產產是權利人婚前個人財產或者婚后用于支付共同債務的除外。這里所說的“明顯增長”應當是指在婚前取得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在婚后實際發生增長數額。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自登記時起發生效力。動產在婚后轉化為財產的情況下,一方因離婚而取得動產部分應當在離婚時由負有法定扶養義務且對夫或妻共同財產負有撫養、贍養義務的配偶一方給予補償。
3、因公司的經營活動而獲得收益,包括投資取得收益、分紅以及其它各項收益,該部分財產因共同出資成立公司而形成的出資權益不能主張分割;
根據《最高人民夫妻雙方出資成立公司,但尚未盈利或虧損嚴重,另一方請求分割共同出資后由公司經營管理而取得的利潤、虧損等權益的,人民其所得的利潤、虧損等權益不能主張分割對股東有重大影響的收益,但該收益應當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得用作夫妻共同財產。這一規定主要是出于保護股東和員工利益免受侵害。夫妻雙方有約定的夫妻共同財產不得分割;任何一方對另一方享有出資權益導致他方不能取得該收益提出了訴訟(離婚)請求時都應當先對該財產進行分割再若夫妻一方有出資行為但未用于公司經營管理活動所產生的收益未主張分割,因其是股東而不能以其與公司之間存在利益關系為由主張分割;婚后該收益屬于夫妻雙方共同財產中收益的一小部分而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因該部分財產與公司有利益關系要求分割是可以訴之公司股東及其他合伙人對另一方是否擁有上述股權未行使請求權而主張分割后提訟(離婚)時均可向請求分割。
公司股權夫妻都有份嗎
法律主觀:
一、公司股權屬夫妻共有財產嗎
公司股權不一定屬夫妻共有財產,如果公司股權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則屬于共同財產,分割要依據共同財產的標準進行分配;如果公司股權是在婚前個人所得的財產,則屬于一方的個人財產,在離婚時歸一方個人所有,不能進行分割。所謂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是指夫妻 結婚 后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
二、夫妻離婚,公司股權怎么分割
夫妻離婚,公司股權的分割如下:
1.如果對共同財產中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分割沒有爭議,雙方可以在協商轉讓份額、轉讓價格后,依相關規定進行轉讓。
2.對于 夫妻共同財產 中的記名股票,由持有股票的夫或妻一方以背書方式轉讓給另一方;無記名股票,由持有股票的夫或妻一方將該股票交付給另一方即可。如果夫妻持有的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則由持股的夫或妻一方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將應分出的股份無償轉讓給另一方。
3.如果持有的是上市公司的股票,可以以某一日的股市價格計算相應的貨幣數額。
三、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
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如下:
1.男女 平等原則 。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離婚涉及股權如何分割?
離婚時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個人財產不分割,如果股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則需要進行分割,夫妻雙方可以協商進行分割,但是需要遵守《公司法》《民法典》的規定,如果雙方不能協商解決,也可以起訴由人民法院根據離婚財產分割原則進行判決。
一、夫妻共有股權分割的實質
夫妻在離婚時對共有股權的分割,除在雙方協商持股一方繼續持股、向另一方支付相應的對價等例外情況外,必然導致有限公司的股東數量上的變化或股東持股份額上的變化。無論公司其他股東購買持股股東的股權,或者是未持股方以協商調解或判決獲得一定比例的股權成為公司股東,均為原股東的全部股權或部分股權向他人轉讓的行為。因此,離婚夫妻對夫妻共有股權的分割,實質上是股權轉讓。
二、夫妻股權分割的限制性
夫妻股權分割既然實質是股權轉讓,因此股權分割必然受公司法和公司章程限制。與股份有限公司相比,有限責任公司具有更強的人合性。我國公司法的規定也體現了有限公司的人合性特征,如對股權轉讓的限制條款,一方面保護股東有自由退股的權利,另一方面又對股東退股規定了一定的限制條件,其目的就是保護有限責任公司的人合性。夫妻共有股權的分割,可能會導致持股一方的退出或未持股一方的加入、或者股東之間持股比例的變化,這是有限責任公司人合性不愿見到的。因此夫妻共有股權的分割應當遵守公司法關于股權對外轉讓的一般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同時,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股權分割的操作步驟
我國公司法在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的一般規則時,實行意思自治原則,因此,在對夫妻共有股權進行分割時,法官首先要對有限公司的章程進行審查和對其他股東進行調查。此時分兩種情況:第一,在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未作特別約定的情況下,應遵循公司法關于股權對外轉讓的一般規定。首先由當事人進行協商,內容應包括轉讓的份額和價格等。在雙方能夠協商一致的情況下,按照規定和約定進行處理;在雙方不能協商一致的情況下,法院可以根據股權的數量,將其按一定比例在夫妻之間進行分配。第二,如果公司章程另有約定,則應按約定處理。例如公司章程規定不得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則該約定直接對抗未持股一方當事人。未持股一方當事人不得對此條款提出抗辯,而只能就股權的價值進行分割。
1協商一致的情況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六條規定,夫妻雙方離婚時,對就一方名義持有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權進行分割時,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部分或全部股份轉讓給股東配偶的,應經其它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則不同意的股東應購買相應的股權。
從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六條的規定來看,夫妻在離婚過程中可以就共有股權部分的分割進行協商處理。雙方可以對股權的價值進行協商確定,然后由股東一方支付給其配偶相應的折價補償款,這樣處理程序比較簡單,也不步及到股東資格變動的問題;另外一種協商處理方式就是,夫妻就股權的分配達成一致,然后由夫妻雙方共同約定股權的相應價值,再把夫妻雙方的約定及股權價值告知公司其它股東,如果其它股東同意,則通過股權轉讓程序及股東資格變更,股東的配偶成為公司的股東;如果公司的其它股東不同意,則由其它股東行使優先購買權,而夫妻雙方或其中的一方則就股權轉讓所得價款進行分割或補償。
2在協商不一致情況下
⑴確定股權價值,可先評估,在評估的基礎上作為參考數據再予競價。
⑵價值確定后,依照順序確定股權,先是夫妻中股東一方優先的原則,其次是其他股東,再是股東配偶。將股權價值補償給另一方,但必須考慮夫妻有無其他的財產可以補償,如果只有股權或其他財產的價值遠小于股權不易于補償,只有按這個價位轉讓股權。
⑶依照上述股權價值由法院直接征集其他股東意見,將擬轉讓股權份額、股權價值、回復期限發給其他股東。購買款作為財產分割,不購買的直接確定股東配偶取得股東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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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公司股權夫妻財產分割是怎么樣的?
公司股權 夫妻財產 分割是怎么樣的? 夫妻雙方 離婚 時可通過協商由一方接受夫妻共有的全部公司股份,另一方分得其它夫妻共有財產。但在公司股東僅為夫妻二人的有限公司中全部股份由一人持有后其公司性質為私營獨資企業,不再具備公司股東為2個以上50個以下的有限 公司法 定條件。在這類情況下,有三種解決辦法。一是將公司部分股份轉讓給第三人,其余股份由夫妻中的一人持有。二是夫妻一方保留極少的象征性股份,由另一方持絕對多數的股份。公司法對股東持股最低比例并無限制性規定,這種處理方式持象征性股份的一方所保留的公司股份可少到對公司權益幾乎沒有實質性影響的程度。但這微不足道的股份仍然具有公司法意義上的權益和權利。三是將有限 公司變更 為私營企業。但這種變更可能不利于原有公司的繼續經營和發展。 在除夫妻之外還有其他股東參股的公司中,夫妻離婚時如改變夫妻在公司中的原持有股份比例有二種情況。一種情況是夫妻雙方均為公司股東,離婚時在股份持有比例上需作調整。另一種情況是僅以夫妻中一人的名義作為股東參股,在離婚時夫妻雙方對公司股份進行分割。這兩種情況下公司股份的處置不僅是夫妻內部的權益分配問題,還涉及到公司其他全體股東的權益。前一種情況屬公司股東間的股份轉讓,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即可進行股份變更。后一種情況屬于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份,根據公司 法規 定應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其他股東在行使股份轉讓否決權時受公司法的有條件限制,如因其他股東不同意而使夫妻間的股份不能分割,不同意分割的股東應當購買夫妻間因離婚而分割給不屬公司股東的夫妻一方的股份,否則視為同意轉讓(分割)公司股份。 上述情況均以夫妻離婚時能夠協商一致為前提,而更多的情況下夫妻離婚時對公司股份的分割無法協商一致。在這種情況下,可有以下幾種處理方案。 (1)將公司股份分割給實際掌管公司經營的一方,在其它夫妻共有時給另一方相當于應得公司股份對價的補償。但有限公司的最低法定人數不得少于二人,受公司法的這一限制,在股東僅為夫妻二人的公司中這一方案無法實現。在夫妻持有公司股份價值大于夫妻其它共有財產總價值的情況下這一方案也不能采用。 (2)夫妻離婚后各自作為公司股東,各自持有公司股份。但在股份分割時應對原股份比例進行審查并調整。在夫妻承續其間,夫妻股份比例的設置往往只是形式上的需要而并不反映夫妻實際權益的分配,夫妻一方名下往往持有大部 分公司 股份甚至全部股份。在離婚時夫妻共有的股份應當按雙方各得一半原則進行分割,并以此調整公司的股權結構。如在多家公司擁有股份則應對各家公司所持股份分別按前述原則各半分割。 (3)如夫妻一方原來不屬于公司股東,在對夫妻共有股份分割前可征求其他股東的意見,也可以不征求其他股東意見對夫妻共有股份先行分割。其他股東不同意將公司股份分割(轉讓)給股東以外的夫妻一方時,不同意分割(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不屬股東的夫妻一方應得的股份。該股份買賣所得款項歸未取得股份一方所有。如其他股東不購買這一股份應視為同意分割(轉讓)。 (4)對公司進行 清算 或將公司拍賣,清算后的剩余資產或拍賣所得作為夫妻共有 財產分割 。這一方案后遺癥最小,但僅限于只有夫妻二人為股東的公司。這一方案會影響到公司積累的營銷網絡等無形資產及夫妻雙方離婚后各自在商界的發展,所以這一方案的采用應充分考慮雙方意見。 綜合上面所說的, 夫妻財產的分割一般不管是什么財產都是需要進行平分的,而對于公司的股權就要看當時的實際情況是怎么樣的,婚后的股權一般都是屬于共同的財產,但有約定的可以除外,所以,不同的情況處理的情況也會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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