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和婚姻無效的區別是什么.
離婚是夫妻雙方按照法定程序和條件將既存的合法婚姻關系予以解除的行為。而無效婚姻是因男女雙方的結合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違法婚姻。盡管離婚和無效婚姻的最終結果都能導致男女雙方婚姻關系的終止,但離婚與無效婚姻有著明顯的不同:
①兩者的行為性質不同。離婚與無效婚姻雖然都是解除男女之間的關系,但兩者有本質區別。從訴的性質來看,離婚之訴是變更之訴,為普通程序之訴,是為了從法律上通過夫妻身份關系、財產、子女關系的變更,解除原有的夫妻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其前提是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關系。而婚姻無效之訴是確認之訴,為特別程序之訴。無效婚姻解除的是違法的婚姻,不具有合法婚姻關系這一前提條件的男女之間,根本不存在離婚與否的問題。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的案由,表達的是當事人訴爭的法律關系及其爭議,而適用特別程序的民事案件的案由表達的則通常是當事人請求對各種法律時間或行為的確認。離婚糾紛表明的是當事人對于是否解除他們的夫妻關系存在爭議。婚姻無效之訴表明的是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請求確認該婚姻不具有合法性。
②兩者產生的原因不同。離婚的原因發生于婚姻關系成立之后,是由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而無效婚姻產生的原因在于違反婚姻成立的法定條件,違法行為已經作為既成的事實發生。這就決定了兩者的具體事由不同。離婚可以分為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在訴訟離婚中,根據離婚的法定理由,這些事由是導致了夫妻感情破裂的,具備這些情形,是否離婚,由當事人自己決定,并不必然導致婚姻的解除。而且,如果經法院調解和好的,婚姻關系繼續存在。而無效婚姻的原因,則是違反了結婚的法定條件,即我國《婚姻法》第10條規定的情形。具備這些情形,則其婚姻關系自始無效;而且,在解除當事人之間的關系時,直接解除無須經過調解。
③、兩者的行為效力和實效不同。離婚應當自該婚姻關系解除之日起生效。而無效婚姻自始無效,即婚姻被宣告無效自結婚登記之日起即無效,對該“婚姻關系”的宣告無效溯及既往。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既可以發生在該婚姻關系當事人生存期間,也可以發生在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死亡以后。
④、提起訴訟的權利人不同。離婚只能有婚姻關系的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提出,離婚請求權的行使權限于婚姻當事人本人行使,其他任何人不能強迫、干涉。而男女雙方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和法律規定的有權機關,都可作為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
⑤、兩者處理的程序和條件不同。根據現行的法律規定,兩者都可以依行政程序或訴訟程序來解決。但對于離婚而言,當事人對于爭議權益的處理具有完全的處分權,因而可以進行調解解決。而且,《婚姻法》第32條將“調解無效”作為人民法院判決準予離婚的必經程序,離婚的當事人對離婚的判決不服的可以上訴。同時,根據《婚姻法》第31條的規定,協議離婚還必須“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如果不具備這一條件,雙方發生爭議,則只能通過訴訟程序離婚,而不能再適用行政的程序。對于無效婚姻,由于申請宣告婚姻無效往往涉及財產、子女權益的處理,依行政程序解決的一旦發生爭議即應通過訴訟解決。根據我國的司法實踐,一般只是以訴訟程序進行,且當事人的相關處分權受到國家的干預。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婚姻無效的案件,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宣告婚姻無效。
⑥、兩者的法律后果不同。離婚的法律后果在于解除當事人雙方之間的身份關系的同時,還要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無效婚姻的雙方不享有《婚姻法》賦予配偶應享有的權利。由于無效婚姻在同居男女雙方當事人之間不產生婚姻的效力,對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根據《婚姻法》第12條的規定,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
離婚和婚姻無效的區別
法律分析:(一)兩者的行為性質不同。離婚與無效婚姻雖然都是解除男女之間的關系,但兩者有本質區別;(二)兩者產生的原因不同。離婚的原因發生于婚姻關系成立之后,是由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而無效婚姻產生的原因在于違反婚姻成立的法定條件,違法行為已經作為既成的事實發生;(三)兩者的行為效力和實效不同;(四)提起訴訟的權利人不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三)未到法定婚齡。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的規定。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離婚和婚姻無效的有什么不同
法律分析:1、兩者的行為性質不同。離婚與無效婚姻雖然都是解除男女之間的關系,但兩者有本質區別。2、兩者產生的原因不同。離婚的原因發生于婚姻關系成立之后,且不是因為婚姻本身違法,而是由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而無效婚姻產生的原因在于違反婚姻成立的法定條件,在婚姻成立時,違法行為已經作為既成的事實發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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