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斷近親結婚
法律主觀:
近親結婚的后果是 婚姻登記機關 是不準予登記的,如果隱瞞事實騙取了登記,其婚姻也是存在婚姻無效的因素,法院有權撤銷該婚姻,但目前并沒有具體的法律處罰措施。
法律客觀:
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婚姻登記條例》第六條 辦理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一)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二)非雙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雙方已有配偶的; (四)屬于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五)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
在法律上近親結婚是否有效
一、在法律上 近親結婚 是否有效 在我國現行的 民法典 里,明確規定: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是 禁止結婚 的,同時,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形成婚姻的,也屬于無效婚姻。因此說,近親結婚在法律上是無法律效力的,也屬于無效婚姻。 我國民法典明確禁止直系血親及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結婚 ,即禁止近親結婚,一方面是出于優生學上的原則,受遺傳基因的影響,夫妻如果血緣太近,容易將生理上和精神上的疾病或缺陷遺傳給下一代,給民族的健康、人口的素質及人類的發展帶來危害。二是基于倫理上的要求,由于近親結婚有悖倫理教化,有礙于人類長期形成的婚姻道德,容易造成親屬身份上和 繼承 上的混亂。 1、不能 近親結婚的范圍 我國民法典明確規定,禁止結婚的情形之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直系血親,是指生育自己或自己生育的上下各代血親,即所謂己身所從出或從己身所出的血親。上溯至父母、祖父母、曾祖父母等,下至子女、孫子女、曾孫子女等,皆為直系血親。 旁系血親指雙方之間無從出關系但同由一共同祖先所生的血親。如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姐妹,同源于祖父母的伯、叔、姑至侄子女之間,堂(表)兄弟姐妹之間皆為旁系血親。同父母所生者為全血緣親屬,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所生者,為半血緣親屬。 2、不能近親結婚的范圍: (1)父母和子女之間、爺爺奶奶和孫子孫女之間、姥姥、姥爺和外孫子、外孫女之間,當然不能結婚。 (2)和自己的伯伯、叔叔、舅舅、姑姑、姨母不能結婚。 (3)和自己的親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不能結婚。 (4)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姊妹(含同父異母、同母異父的兄弟姊妹)。即同一父母的子女之間不能結婚。 (5)不同輩的叔、伯、姑、舅、姨與侄(女)、甥(女)。即叔叔(伯伯)不能和兄(弟)的女兒結婚。 (6)姑姑不能和兄弟的兒子結婚;舅舅不能和姊妹的女兒結婚;姨媽不能和姊妹的兒子結婚。 至于老百姓常說的“遠房親戚”,一般都沒有直接的血緣關系,不屬于禁止結婚的近親屬范圍。 二、近親結婚如何宣告無效? 對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為由申請宣告 婚姻無效 的,申請時,如果當事人已經結婚多年并生有子女和不再生育的,可以不宣告婚姻無效,以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親屬關系是當事人之間因出生或血緣而產生的特定身份關系,它不會隨著時間的推移而消失,也不會人為的解除。因此,對有禁止結婚親屬關系的婚姻申請宣告無效,不存在超范圍。這是因為,當事人之間存在的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是法律擬制親屬關系的,在法律擬制的親屬關系沒有解除之前,都應是禁止的。但有一種例外的情形,那就是依法 收養 形成的養父母和養子女之間。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依法收養的形成的養父母和養子女之間的權利與義務,以及繼父或繼母和受其 撫養 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民法典對父母子女的關系的規定。所以,法律擬制的血親關系等同于自然血親,屬于禁止近親結婚的范圍。但在依法 解除收養關系 后,當事人之間不具有法律擬制的血親關系,如果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我國《民法典》中對禁止結婚的情形作出了兩方面的規定,其中一種就是禁止一定范圍內的親屬之間結婚。不過,從實際情況來看可能在一些山區里面還存在這樣一種情況,但其實即使隱瞞了真實情況領取了 結婚證 的。這樣的婚姻也是不會認定為有效。
怎么算近親結婚
法律主觀:
一、怎樣算近親結婚
從有共同祖先的那一代計起,算第一代,依此類推。如表兄妹結婚,雙方的外祖母屬第一代,雙方的母親屬第二代,表兄妹結合就是第三代。我國《民法典》規定三代以內血親禁止結婚,包括第三代,即禁止表兄妹結婚。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根據本條規定,法律禁止結婚的條件有兩個:
禁止一定范圍的血親結婚法律規定的禁止結婚的親屬。稱為“禁婚親”。禁婚親包括兩個方面的血親:一是直系血親,是指所有的直系血親,沒有世代的限制,均不得結婚。二是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血親主要指出于同一祖先,有血緣關系的親屬,即自然血親;也包括法律擬制的血親,即雖無血緣聯系,但法律確認其與自然血親有同等的權利義務的親屬。
二、哪些人屬于近親結婚
從有共同祖先的那一代計起,算第一代,依此類推。如表兄妹結婚,雙方的外祖母屬第一代,雙方的母親屬第二代,表兄妹結合就是第三代。我國民法典規定三代以內血親禁止結婚,包括第三代,即禁止表兄妹結婚。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包括:
(一)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姊妹(含同父異母、同母異父的兄弟姊妹)。即同一父母的子女之間不能結婚。
(二)不同輩的叔、伯、姑、舅、姨與侄(女)、甥(女)。即叔叔(伯伯)不能和兄(弟)的女兒結婚;姑姑不能和兄弟的兒子結婚;舅舅不能和姊妹的女兒結婚;姨媽不能和姊妹的兒子結婚。”父輩與子輩之間才屬于三代以內。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零四十八條【禁止結婚的情形】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三、近親結婚了怎么處理
無效婚姻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雙方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應當視為共同共有,由當事人協商處理;協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撫養問題,適用《民法典》有關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義務的規定。這里所稱的自始無效,是指無效或可撤銷婚姻在依法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時,才確定該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護。為您更好的維護自己的權利。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條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的規定。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怎樣才能算是近親結婚
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的男女結婚的屬于近親結婚。直系血親,是指和自己有直接血緣關系的親屬,具有生與被生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是相對于直系血親而言的概念,它是指在血緣上和自己同出于三代以內的親屬。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姻法》將于2020年12月31號失效)。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條: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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