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成 撫養 關系的繼子女的條件有: 第一,撫養教育關系的形成前提是繼子女未成年。 第二,一般需要有共同生活的事實。 第三,撫養事實持續足夠長的時間。
法律客觀:形成撫養關系的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其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當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或者當生父或生母一方死亡時,是否會引起繼父母與繼子女關系的變化,又因繼子女是否成年而有所不同。下面我們分別予以說明:繼父母與繼子女已形成撫養關系,且繼子女已經成年的。不管是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還是生父或生母死亡,繼父母與繼子女關系均可以解除,但不能自動解除,而必須以訴訟方式,經法院調解或判決解除。對此,最高人民法院于1988年1月22日曾作出《關于繼父母與繼子女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能否解除的批復》,該批復認為:繼父母與繼子女已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不能自然終止,一方起訴要求解除這種權利義務關系的,人民法院應視具體情況作出是否準許解除的調解或判決。該批復沒有明確指出僅適用于繼子女已成年的情形,但根據繼子女可作為一方當事人要求解除與繼父母的權利義務關系這一情形看,繼子女應為成年繼子女。況且,未成年繼子女在解除與繼父母關系上有其特殊性,故該批復無法適用于繼子女未成年的情況。繼父母與繼子女已形成撫養關系,繼子女未成年的。又分三種情況:(1)從繼子女角度說,如果直接撫養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死亡,原則上不影響繼父母與繼子女的關系,繼父母有義務繼續撫養繼子女。但如果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生母或生父健在,并主動要求變更撫養關系,在經法定程序變更撫養關系后,當事人以訴訟的方式要求解除繼子女與繼父母關系的,法院可以調解解除或視具體情況作出判決。如果繼子女的生父母均已死亡,則已形成撫養關系的繼父母不得要求解除與未成年繼子女之間的關系,這樣可以確保未成年的繼子女能夠得到正常的撫養和教育。在這種情況下,繼子女的祖父母或其他近親屬亦無權要求解除繼父母與繼子女關系。(2)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繼父或繼母同意繼續直接撫養繼子女的,已經形成的具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與繼子女關系不變。(3)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未成年子女由其生父或生母直接撫養的,繼父母與繼子女關系自然消除,而無需通過訴訟的方式。如果生父或生母再行結婚,未成年子女仍隨生父與“新繼母”或隨生母與“新繼父”共同生活,會形成新的具有擬制血親關系的繼父母與繼子女關系。另外,在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婚姻關系不變的情況下,未成年繼子女在其生父母之間經法定程序變更撫養關系的,繼父母與已經形成扶養關系的繼子女之間的擬制血親關系自行終止,但是單純的姻親關系仍然存在。
法律分析:繼子女解除關系的幾種情形:1、因繼父母子女一方死亡而終止。
2、未成年的繼子女,因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而終止其與繼父母間的權利義務關系。
3、協議解除。已形成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子女關系,既然是一種擬制血親,可以因協議而解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條 當事人協議解除及因違法行為而解除。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系,但是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養子女八周歲以上的,應當征得本人同意。
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系。送養人、收養人不能達成解除收養關系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條 關系惡化而協議解除。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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