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由于公租房是公家的房子,租住人沒有房子的產權,法院只會判決由哪一方繼續使用,不會涉及到房子的產權問題。因為法院也沒有權利去分割公家的房子。因此,對于婚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承租的公租房,離婚時,原則上雙方均享有承租權。但是,感情破了的夫妻雙方還居住在一個屋檐下,難免磕磕碰碰。造成新的矛盾。所以,法院在分割承租公房時,一般會考慮以下幾個因素,將房屋的租賃權歸一方享有:1、照顧撫養子女的一方,撫養子女是一件艱巨的事情,在分割租賃權時,首要考慮的就是撫養孩子一方的利益;2、男女雙方同等條件下,照顧女方。實際生活中,女方總是處于一種弱勢的地位,從保護女性的角度出發,照顧女方;3、照顧殘疾或生活困難的一方;4、照顧無過錯一方。至于另一方可以適當的補償,補償數額在法律上并無明文規定,一般都由主神法官根據實際情況決定。主要的還是考慮當地的生活水平,夫妻雙方的收入水平。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公房,是指當事人只享有使用權或者說承租權而沒有所有權的房屋,它是在特定的歷史條件下出現的一種產物。雖然隨著這些年房改的實施,從數量上看已經少了很多,但是由于種種原因,還是有相當數量的此類房屋還沒有實施房改或者是正在房改,因此,在為數眾多的離婚案件中,就不可避免地涉及到這類公房權益的分割。由于公房承租人僅有房屋的使用權,不享有房屋的產權。因此,在離婚時,法院只會判決使用權的歸屬,不涉及房屋的產權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在1996年2月5日發布了《關于審理離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問題的解答》的司法解釋,對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中,分割承租公房使用權的問題做了相關規定。該司法解釋認為,在以下九種情況中夫妻雙方均有權承租: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關系存續5年以上的;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單位公房,離婚時,雙方均為本單位職工的;3、一方婚前借款投資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權,婚后夫妻雙方共同償還借款的;4、婚后一方或雙方申請取得公房承租權的;5、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該承租房屋拆遷而取得房屋承租權的;6、夫妻雙方單位投資聯建或聯合購置的共有房屋的;7、一方將其承租的本單位的房屋,交回本單位或交給另一方單位后,另一方單位另給調換房屋的;8、婚前雙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調換房屋的;9、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均可承租的情形。但是,自從2001年新修訂的《婚姻法》實施后,最高人民法院下發了兩個關于適用《婚姻法》的司法解釋,對于婚前財產婚后轉化進行了廢除,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離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問題的解答》中的部分條款與新法相抵觸,應當歸于無效。當男女雙方到達了法定年齡后,經過雙方的意愿后是可以辦理婚姻登記手續的,那么在婚后雙方的收入也都屬于婚后共同財產,一方在處置共同財產時也需要征求對方的同意,在雙方辦理離婚手續時,也是需要將共同財產進行平均分割,必要時可以通過訴訟方式解決。
法律客觀:處理離婚時的公房承租權時,可根據“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原則,分為以下幾種情況:1、婚前取得承租權的情況一方在婚前已經取得該房的承租權,離婚時承租權由該方繼續享有。2、前一方承租的本單位的房屋,離婚時,雙方均為本單位職工的。婚前一方已經取得公房的承租權的,離婚時,雙方均為本單位職工的,由于這一情況的發生只涉及雙方身份關系的變更,因此,不影響公房承租權的歸屬,即這一情況下,承租權仍歸該一方享有。3、一方婚前借款取得承租權,婚后夫妻共同償還借款的。這種情況下,該房承租權仍應歸該一方享有,另一方按照婚后共同償還借款數額的一半給予另一方補償。4、婚前一方取得承租權,婚后因該承租房屋拆遷而取得房屋承租權。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規定,承租房屋拆遷時,如果被拆遷人(即公房所有權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雖然在這種情況下,承租房屋的承租權是在婚后取得,但是這一承租權的取得是基于原有承租權的存在,所以,該房屋的承租權還是應該歸原享有承租權的一方享有。5、妻雙方單位投資聯建或聯合購置的共有房屋的,屬夫妻共同財產。6、一方將其在婚前承租的本單位的房屋,交回本單位或交給另一單位后,另一方單位另給調換房屋的,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其實,在現實中,還可能存在其他類似的情況。或者是這棟房屋的承租權變為了那棟房屋的承租權;或者是這棟房屋的承租權因拆遷變為貨幣;或者其他財產形態,在這些情況下,只要后一種財產形態的形成是基于原來存在的承租權,則后一形態之下的財產,無論是承租權,或者是貨幣,或者是股票,基金等,都應該歸夫妻一方享有。7、婚前雙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調換房屋的,使用權歸雙方共有。8、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情形。這是一個彈性條款,給法院以自由裁量權,當法院認為如果將公房承租權判給一方顯失公平,或有其他嚴重不妥當后果時,可以運用這一條款酌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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