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怎么證明無效婚姻?
一、我國怎么證明無效婚姻 下列婚姻關系是無效婚姻:重婚;有 禁止結婚 的親屬關系;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 結婚 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未到法定婚齡。違法建立無效婚姻的婚姻關系當事人,應無條件解除婚姻關系,并承擔相應的 民事責任 ,觸犯 刑法 的,應負刑事責任。 如果出現無效婚姻的情形,那么如何確認 婚姻無效 呢?一般有以下二種程序: (一)行政程序。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對婚姻效力持異議的,可以向 婚姻登記 管理機關提出確認婚姻無效的申請,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經查證該婚姻關系確屬無效的,撤銷其婚姻關系,并注銷 結婚證 。當事人不服的,可依法提出行政 訴訟 。 (二)訴訟程序。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對婚姻持異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婚姻無效的訴訟。人民法院一旦受理就應依法作出該婚姻有無法律效力的判決。 二、確認婚姻無效時要注意什么 (一)當事人依行政程序主張無效應注意以下的問題: 1、出于不可歸責于當事人的原因,不符合法定要件而予以登記的,當事人有依行政程序主張無效的請求權。婚姻登記管理機關駁回請求時,當事人可以依照行政復議程序申請復議,也可依訴訟程序提起行政訴訟。 2、當事人的結合并未辦理婚姻登記的,不能依行政程序請求確認婚姻無效,應由訴訟程序處理。 3、出于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原因,不符合法定要件而予以登記的,當事人不應被賦予依行政程序主張婚姻無效的請求權,而只能作為事實和 證據 的來源,在當事人主動要求糾正錯誤時,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在查明屬實后,應依職權撤銷 結婚登記 ,宣布婚姻無效,并收回結婚證,只有這樣才能維護結婚登記制度的嚴肅性。 (二)當事人依訴訟程序請求確認婚姻無效時應當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人民法院在判決婚姻無效時,應同時對子女和財產等問題一并處理,與確認婚姻效力不同的是,子女和財產等問題的處理,既可采用判決的方式,也可采用調解的方式。 2、人民法院在審理有關 扶養 、 繼承 等案件過程中,如發現屬于無效婚姻的,應當依職權確認其婚姻無效,并在判決中予以宣告。由于婚姻是否有效,直接關系到當事人能否以配偶的身份行使權利的問題,因而,即使有請求權人并未提出確認婚姻無效的請求,人民法院也應當主動地否認違法婚姻的取力。 3、請求確認婚姻無效的訴訟,應當以判決的方式結案。無論確認為婚姻無效,或是駁回原告請求確認婚姻有效,都應以判決的方式而不應以調解的方式結案。因為,法律規定的有關婚姻成立的要件是強制性的規范,當事人之間的結合是否具有婚姻的效力,只能根據客觀事實依法認定,不能依據當事人的主觀意愿而定。 4、在處理有關婚姻效力糾紛的案件時,不能因雙方當事人對本屬無效的婚姻沒有爭議就不加追究,在由利害關系人提出的請求確認婚姻無效的訴訟中,當事人雙方應均處于被告的訴訟地位。 綜上所述,我國婚姻無效的情況大概有四種,我國實行一夫一妻制,且達到 法定結婚年齡 的婚姻才是有效婚姻,且婚后不得有嚴重的傳染疾病,近親三代中是不能結婚的,所以以上就是婚姻無效的情況,大家需要了解。
未達到法定年齡的事實婚姻
法律主觀:
1、未達法定婚齡而登記結婚的,適用無效婚姻的規定。有權請求 宣告婚姻無效 的主體為婚姻當事人及未達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請求權人申請宣告婚姻無效只能在婚姻當事人一方未到法定婚齡之前提出,如果婚姻當事人雙方已經達到法定婚齡,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已經消失,其婚姻轉化為有效婚姻。 2、未達法定婚齡、 未辦理登記 結婚而以夫妻關系同居的,適用有關事實婚姻和同居關系的規定。對于1994年2月1日之前達到法定婚齡的,按事實婚姻處理;1994年2與1日以后達到法定婚齡的,應當補 辦結婚登記 ,不補辦的,婚姻無效,按同居關系處理。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無效婚姻如何處理
法律分析:1、婚姻無效制度是一種救濟制度,其中被宣告為無效的婚姻關系在形式上已成立,不過是當事人及其利害關系人針對婚姻關系是否有效成立提出了質疑,婚姻法規定的四種類型的婚姻無效原因是指當事人違反了結婚的實質要件,而對于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屬于當然無效。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系,屬于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2、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有關婚姻效力的判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可以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另行制作調解書。對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的判決不服的,當事人可以上訴。人民法院審理無效婚姻案件,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應當對婚姻效力的認定和其他糾紛的處理分別制作裁判文書。
3、在審理因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案件時涉及財產處理的,應當準許合法婚姻當事人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對原有配偶而重婚的一方,不得以協議方式將財產轉移給另一方,已達成協議將財產轉移給另一方的,應確認為無效,以確保合法配偶的財產權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相關推薦:
離婚房產問題(離婚房產分割問題)
非法同居生子(非婚同居可以生孩子嗎)
遺棄多久才構成遺棄罪(父母扔下孩子多長時間是遺棄罪)
如何去處理遺產繼承糾紛(產生遺產繼承糾紛怎么解決)
有效的遺囑必須具備什么(遺囑有效的4個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