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如果有遺囑或者遺贈扶養協議的,則由遺囑或者遺贈扶養協議指定的人繼承;如果沒有協議的,則由配偶、子女、父母繼承。繼承人需要在繼承的財產范圍內償還被繼承人的債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 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1、限定 繼承 原則。即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 繼承人 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 債務 ,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的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2、遺產已被分割而未清償債務時,如有 法定繼承人 又有 遺囑繼承 人和受遺贈人的,先由法定繼承人用其所得遺產清償債務;不足清償時,剩余的債務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遺產償還;放棄繼承或受遺贈的,不再承擔償還債務的責任。 3、繼承人分擔債務原則。即繼承人之間依其繼承財產的比例來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 4、執行遺贈不影響 債務清償 。遺贈就是被繼承人將財產贈送給非法定繼承人。《 繼承法 》第34條規定:執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即若 5、債務不得影響預留的份額。《繼承法》第十九條規定: 遺囑 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的遺產份額,不得因債務清償受到影響。 在對被繼承人的債務進行繼承之前,還是應該先了解清楚 怎么確定被繼承人的債務 ,若無法確定清楚債務范圍的話,那么對債務的繼承就有可能產生問題。這對繼承人來講是很不利的。當然,通常情況下,繼承人繼承的債務是以其繼承的遺產為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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