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立案以后必須調解嗎
法律主觀:
離婚立案前必須調解。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九十一條 當事人在 二審 中達成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對雙方達成的和解協議進行審查并制作調解書送達當事人;因和解而申請撤訴,經審查符合撤訴條件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起訴離婚沒有調解直接開庭
起訴離婚沒有調解直接開庭這樣是不行的,一般都是要調解的,不調解也可以直接訴訟。
我國解決糾紛的方式有很多,除了最終的尋找司法救濟,采用訴訟手段解決問題,還有調節協商等方式來解決問題。為了節省我國的司法體系的精力,提升總體解決糾紛的效率,因此訴訟前一般也會有對雙方的調解。那么,我國訴訟離婚不調解直接開庭嗎?
一、訴訟離婚調解要多少次概述如下
法律對調用離婚的次數是沒有規定的,但在實踐中如果不同意法院調解的,法院一般不會再進行調解,而是進入訴訟程序。
二、離婚訴訟調解的程序
第一階段:訴前調解。
訴前調解,顧名思義就是起訴前的調解。具體而言,就是當你下定決心走進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時,法院并不立即立案,而是將你的起訴材料收下,開一個已收取材料的單子給你,在45天內會通知你能否成功立案。法院這邊的工作程序是將收取的立案材料直接分到承辦法官手中,由他先與被告聯系,確認被告地址和身份是否正確。然后,他會通知雙方當事人一起到法院接受法官主持下的訴前調解。整個訴前調解過程,類似于一場法院談話,法官會詢問雙方的基本情況、離婚的原因、夫妻財產的基本情況以及是否第一次訴訟等問題。如果法院能夠調解離婚,會當庭開出交訴訟費的單據,讓當事人補交訴訟費后,出具調解書來解除雙方婚姻關系。如果當庭調解和好,則將立案材料退回,無需繳納任何費用。
第二階段:庭前調解。
庭前調解是指在立案成功后,正式開庭審理前,承辦法官一般會召集對方當事人一起到法院接受法官主持下的調解,庭前調解是對《民事訴訟法》規定的離婚調解原則的貫徹實施,法院希望在開庭審理前,能夠通過法官耐心的說服工作來化解雙方的矛盾,和好或友好分手。大部分的法院對于庭前調解一般會征求雙方當事人的意見,如果一方明確表示不愿意接受調解,那么法官會省去這道環節,直接進入開庭審理程序。
第三階段:訴中調解。
對于第一次起訴離婚的案件,如果沒有法定離婚的理由,法院會著重于進行調解和好的工作。在被告不同意離婚的情況下,有可能一上來就給原告做工作,動員撤訴,再給對方一次機會。如果對方同意離婚,那么法官就不會對感情部分繼續深究,而會直接進入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等實質性問題。
三、調解離婚的效力
離婚調解書是法院調解后當事人雙方不再請求法院判決離婚,由雙方簽字認可的文書。雙方當事人簽字生效。如果想離婚,可以采取以下方式:1如果當事人簽字不是真實意思表示,可以由法院認定文書無效。2可以在調解書生效后6個月以后再起訴請求法院判決離婚。當事人拒收離婚調解書的,不影響離婚調解協議的效力。一方不履行離婚調解協議的,另一方可以持離婚調解書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如果您能證明調解違背了您的真實意思表示,或者調解程序不合法等再審理由,可以向上級法院申請再審,撤銷離婚調解書。但難度很大,最多能改財產分配部分,對離婚部分不可能從離改成不離。司法實踐中,處理離婚案件時應注意把握以下幾方面問題:
1、離婚案件法院調解的開始不需要當事人的申請,而是人民法院依法主動依職權開始的。
2、離婚案件的調解雙方當事人都應出庭,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參加調解的,除本人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應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的調解意見。對于不能出庭的精神病患者和未成年人,可由他的法定代理人出庭調解。
3、一般情況下,涉及精神病人的離婚案件,除了有關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的問題,可以由他的法定代理人同對方協商外,對于是否解除雙方的婚姻關系,應以判決方式進行。法定代理人與對方達成協議要求發給判決書的,可根據協議內容制作判決書。
4、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調解書,而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蓋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理由新情況的,原告在6個月內不得再次起訴。
5、對于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系的調解書,不得申請再審,當事人僅就離婚案件的財產分割問題申請再審的,如涉及調解中已分割財產,符合再審條件的,人民法院應予立案審理,如涉及未做處理的夫妻共同財產的,應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解決。
以上就是我國法律法規中對于訴訟離婚調解的規定,關于我國訴訟離婚不調解直接開庭嗎這個問題,答案是看情況的。我國是先尊重雙方當事人的意見,如果夫妻雙方同意調解,那就會進行調解,如果當時雙方不同意調解,按就會直接走進離婚訴訟的程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起訴離婚可以不接受調解嗎
調解是訴訟離婚的法定程序,因此不存在當事人接不接受的問題,只要依法向法院提起了離婚訴訟,并且法院也受理了案件的,那就必須要先進行調解,在調解無效的情況下,才能依法對案件作出判決。
我們發現在打離婚官司的過程中,法官一般會先對當事人進行調解,而實踐中也不少調解和好、調解離婚案例。但有的人離婚態度堅決,也不同意調解。那從法律角度來看,起訴離婚可以不接受調解嗎?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一、起訴離婚可以不接受調解嗎 1、調解是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序,由于其發生在訴訟過程中,所以也叫訴訟內調解。在訴訟過程中進行調解,有利于對當事人進行法制宣傳教育和思想指導工作,妥善、慎重地處理離婚案件。而且對調解所達成的協議,當事人一般愿意執行,這不僅有效預防了糾紛的進一步惡化,也減少了法院的執行工作。 2、人民法院在調解時必須堅持自愿、合法的原則。同時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進行,要分清雙方的是非責任。必要時可與當地的基層組織、有關單位密切合作,共同進行說服教育工作,以促進當事人互諒互讓,促成和好或達成離婚協議。 3、調解有三種結果: (1)調解后雙方當事人和好,原告撤訴,訴訟結束; (2)雙方當事人達成離婚協議,人民法院按協議制作離婚調解書,調解書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婚姻關系自此解除; (3)調解無效,應立即進入下一訴訟程序。 4、調解書的效力: 訴訟內調解是在法官的主持下,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并經法院審核后,并簽字或蓋章后,與簽收調解書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送達調解書時,當事人反悔不簽收的,不影響調解書的效力。訴訟外調解是在第三人的主持下進行的,當事人達成調解意見并簽收后,又反悔的可以向法院起訴。二、異地應去哪兒起訴離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之規定“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異地起訴離婚有三種情況: 1、一方在外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且不愿回登記地辦理離婚手續的,另一方只能到該地區起訴要求法院判決離婚; 2、雙方都在外地且同是一個城市的,可在該城市法院由一方提出離婚請求,由法院調解離婚或判決離婚。 3、一方在外地但居住未滿一年的,另一方可在其原居住地或婚姻登記地起訴到法院要求判決離婚。 調解是訴訟離婚的法定程序,因此不存在當事人接不接受的問題,只要依法向法院提起了離婚訴訟,并且法院也受理了案件的,那就必須要先進行調解,在調解無效的情況下,才能依法對案件作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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