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金賬戶內資產可繼承
法律主觀:
養老金和一般財產的繼承方式相同,合法有效的遺囑的,按遺囑繼承分割,沒有遺囑的按法定繼承分割。具體如下:第一順序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繼承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分配遺產時,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予以照顧。
法律客觀:
養老金能繼承。根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遺產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公民的房屋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圖書、文物等其他收藏,法律允許公民擁有的生產資料,公民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利以及法律規定可以繼承的其他合法財產等。養老金是可以作為公民的遺產進行繼承的。但分為兩種情況:如果養老保險合同中指定受益人的,由受益人取得養老保險金。如果合同中沒有指定受益人的,保險金可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其繼承人取得。繼承養老保險金可以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投保人在交費期間身亡的。投保人個人交納全部保險費退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另一種是投保人在領取養老金期間身亡的。我們知道,投保人領取養老金,期限為10年。領取養老金不足10年身亡者,其個人養老保險賬戶儲存額中個人交費額的余額,可以一次性退給其法定繼承人;無繼承人或無指定受益人者,按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支付其喪葬費用。因此子女有權利繼承領取其父母的養老金。這里的養老金是作為父母的遺產由其子女繼承的。
退休金可以繼承的嗎
養老金是可以繼承的。養老金也稱退休金、退休費,是一種最主要的社會養老保險待遇。即國家有關文件規定:在勞動者年老或喪失勞動能力后,根據他們對社會所作的貢獻和所具備的享受養老保險資格或退休條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貨幣形式支付的保險待遇,是造福社會的需要,主要用于保障職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養老金是可以繼承的。社保卡里個人賬戶余額可以。參保人離世的,其社保個人賬戶余額一次性轉給繼承人。社保是由單位和個人共同繳費的,其中個人賬戶屬于被繼承人自己的遺產,沒有遺囑或遺贈扶養協議的情況下,繼承人能在被繼承人去世后依法繼承。但在被繼承人去世后,繼承人在知道密碼時可以直接支取金融賬戶里的錢。
一、在我國對于養老金可以繼承嗎
養老金是可以繼承的。養老金也稱退休金、退休費,是一種最主要的社會養老保險待遇。即國家有關文件規定:在勞動者年老或喪失勞動能力后,根據他們對社會所作的貢獻和所具備的享受養老保險資格或退休條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貨幣形式支付的保險待遇,是造福社會的需要,主要用于保障職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養老金本著國家、集體、個人共同積累的原則積累、運作。當人們年富力強時,所創造財富的一部分被投資于養老金計劃,以保證老有所養。
從2005年開始至2015年,盡管中國政府連續第11年提高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水平,但由于受養老金水平差異較大、貨幣貶值和物價上漲影響,社會各界并不“領情”,相反,卻是對養老金替代率連年下降的不滿和質疑。養老金占工資比例連降九年,已跌破國際警戒線。
二、主要分類
中國養老金主要分為兩類: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退休養老金和企業人員退休養老金。二者實行的不同制度,被輿論廣泛稱為養老“雙軌制”,兩者待遇差距巨大,是一種歧視性的制度,在中國已經持續20年。具體表現為三個不同:
一是統籌的辦法不一樣即企業人員是單位和職工本人按一定標準繳納,機關事業單位的則由財政統一籌資;
二是支付的渠道不一樣即企業人員由自籌賬戶上支付,而機關事業單位則由財政統一支付;
三是享受的標準不一樣即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金標準遠遠高于企業退休人員,差距大概是300%~500%。
企業與機關事業單位由于養老保障制度的不同而造成了兩者之間待遇差異較大,且這種差異已引起群眾的不滿,要求縮小差距、統一制度的呼聲日益高漲。
為了滿足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需求,國家根據其就業的單位不同,制定的退休養老金也就不同。現如今養老金的待遇與相關的法律規定,根據人們的需求的不同在不斷的更改,主要原因是為了更好的維護退休人員的基本要求以及更好的維護社會的和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養老金配偶可以繼承嗎?
養老金配偶可以繼承,對于在民事主體死亡時,養老保險之中還有沒提取出來的養老保險時,配偶、子女或者是死者的父母都是具有繼承權的,由于養老保險具有可繼承性,故此可以通過訂立遺囑來確定養老保險的繼承人。
一、養老金配偶可以繼承嗎? 養老金配偶可以繼承,因為《社會保險法》第十四條規定:“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也即養老保險的參保人死亡,賬戶里面的余額加利息可以作為遺產由法定繼承人繼承。另外喪葬費、撫恤金也會發放,如果有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會一次性發放。故此不僅是配偶,其他的法定繼承人也是可以繼承的。法定的繼承順如下: 《民法典》(2021.01.01生效)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二、養老保險的繼承遺產的比例是怎樣的? 《民法典》(2021.01.01生效)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對法定繼承的遺產分配原則做了明確規定,可以從以下方面來理解此條法規: 1.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均等。這是法定繼承中遺產分配的一般原則,即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應該平均分配遺產。該法條中的“一般”是指法律沒有特別規定的情況。 2.特殊情況下法定繼承人的繼承份額可以不均等。根據《民法典》(2021.01.01生效)的有關規定,“特殊情況”主要是指: (1)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給予照顧。繼承人只有同時具備生活有特殊困難和缺乏勞動能力的情形時,才能在遺產分配時中給予照顧,而且一旦具備了這兩個條件就應當給予照顧。 (2)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不是應該多分,不具有強制性。 (3)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該不分或少分,這是《民法典》(2021.01.01生效)中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的重要體現。 3.繼承人符合下列條件的,應不分或少分遺產: 1繼承人有扶養能力和條件; 2不盡扶養義務; 3繼承人協商同意也可以不均分。 法律依據:《民法典》(2021.01.01生效)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養老保險是可以被當作遺產被繼承的,只有參保人在死亡時,個人賬戶之中還有余額,那么可以由法定繼承人來繼承。在繼承之前,首先需要確定是否有關于處分養老保險的遺囑,若是有,按照遺囑的內容處置就可以了。若是沒有第一順位的繼承人都是有繼承養老保險的權利的。
養老保險人死后子女可以繼承嗎
法律主觀:
子女能繼承養老保險中的個人賬戶余額,但是對于養老保險中的社會統籌的基礎養老金是不能夠作為被繼承人的遺產,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其子女也就不能繼承該部分養老金。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四條
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記賬利率不得低于銀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稅。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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