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我與老公簽訂了離婚協議,因為我的戶口問題,他同意兩年后在辦理正式的手續,現在他家人不同意我們的離婚協議內容——孩子房子存款歸我,債務歸他,問,兩年后我們再辦正式手續可以嗎?如果期間他要是反悔了,如想馬上離婚,或想要孩子或是財產,那我該怎么辦?如果我一定要保住孩子,那最遲在什么時間辦理正式手續。請分別回答。謝謝!rn補充:老公是有了外遇,如果他起訴我,和我要孩子或財產,我該準備什么證據對我們母女有力。首先在我國司法實踐中,一般離婚訴訟中,孩子只要有在10歲以下,一般都會傾向性的判給母親。所以我覺得即使你們因離婚走向訴訟,對孩子的撫養權你是占優勢的,不必太擔心。一旦撫養權在你手上,他想改變不太容易。除非你確實沒有能力承擔撫養義務。
另外,你們這種不辦理正式手續,而是雙方簽定離婚協議的方式并不能有效的保護你,既然你們現在不能辦理正式手續,在法律上你們就仍然是夫妻關系,如果又想保護住你自己的財產權益,我建議你采取夫妻約定的方式,現在你們就簽定夫妻約定,把房子,存款約定成屬于你個人所有,約定成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這樣,即使幾年后你們辦理離婚,有這個夫妻約定,也能最大程度上的保護你的財產權益。
關于他有外遇這個問題,我個人的辦案經驗告訴我,你可以利用他的過錯來爭取孩子的撫養權,在財產上,只要把現在家里的財產多爭取到就可以了。法院就是真的認定他有過錯,也不會讓他給你多少精神損失費,沒有意義。所以在法庭上你可以提出是他外面有人了,所以要求孩子的撫養權。
離婚協議書有法律效力嗎
離婚協議書在雙方簽訂并得到法律認可之后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產生法律效力之后,該協議書不得隨意更改,并且必須執行。
離婚協議書是夫妻在協議離婚中必須要做出的法律文書,當然具體該如何確定協議書的內容,當事人完全可以自行協商確定,但卻不能違反法律的規定,否則的話該協議就是無效的。那么離婚協議書有法律效力嗎?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一、離婚協議書有法律效力嗎 離婚協議書是婚姻登記機關受理離婚登記的條件之一。未達成離婚協議,民政部門婚姻登記部門對于當事人提出的離婚申請是不予受理的。一般情況下,要使夫妻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書有法律效力,應具備的條件有: 1、 離婚是雙方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無欺詐也無脅迫; 2、 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及子女撫養等問題有適當且明確的約定; 3、 離婚協議中的內容不得損害第三人的利益; 4、 離婚協議不得違背公序良俗以及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二、簽訂離婚協議書后能反悔嗎1、在沒有辦理離婚登記或沒有起訴立案前能否反悔 我們日常生活中,一方為了能夠盡快離婚,往往會在會在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債務承擔方面作出一定的讓步。但是,離婚協議只有在婚姻登記機關作了離婚登記或是到法院起訴離婚,法院依協議進行調解離婚,才能生效,也就是說,沒有到婚姻機關登記離婚和到法院起訴時,離婚協議是對雙方沒有約束力的。如果是到法院進行調解離婚,對原有的離婚協議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并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也就是說,只要沒有登記離婚,任何一方都可以不附加義務的對離婚協議反悔。2、在協議離婚之后能否反悔 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那我們如何理解這個司法解釋呢?首先,離婚協議是民事合同,一旦訂立,合同約定的雙方應該遵守,但是,當事人對離婚協議中有關財產分割的問題反悔時,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其次,如果經過法院審理發現在訂立離婚協議時,并未發現欺詐、脅迫等情形,法院會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相反,如果法院在審理后,發現確實存在欺詐、脅迫的情形,那么,離婚協議就可以變更或者是撤銷。 同時,我們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如果男女雙方對離婚協議反悔,應當在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向法院提出,也就是我們向婚姻登記機關登記離婚或者是法院裁判離婚之后一年內向法院提出請求。 關于離婚協議書有法律效力嗎的問題,我就為大家解答到這里。實踐中判定一份離婚協議的效力,要看其是否存在違反法律規定的內容,如果有則就是無效的的,反之在辦理了備案之后就會生效。
離婚索賠精神損失費
法律分析:對于離婚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多少問題,沒有確定的數額,在進行賠償時應當考慮以下因素,無過錯方精神損害的程度,過錯方對子女、老人等其他家庭成員造成的損害。過錯方的過錯程度,過錯的種類,結合動機、行為的手段、情節的嚴重性等。過錯方對家庭貢獻的大小,雙方健康程度、經濟狀況及經濟收入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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