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繼孩子給親戚需要什么手續
過繼孩子給親戚需要的手續:
1、收養人身份證、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復印戶口地址,如已生育子女須復印子女的戶口簿;
2、婚姻狀況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3、收養人所在單位或居委會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有無子女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等情況的證明的原件及復印件;
4、收養人常住地的區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生育、子女情況證明的原件和復印件;
5、出具的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的原件和復印件。
過繼孩子給親戚需要的條件:
1、被收養人可以不受不滿14周歲的限制,即被收養人可以超過14周歲,也可以是成年人;
2、作為送養人的生父母即使沒有撫養子女的困難,也可以將子女送養;即使被收養人不屬于生父母沒有能力撫養的子女,也可以被送養;
3、無配偶的男性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女兒時,可以不受年齡相差40周歲以上的限制;
4、華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的限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條
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
收養關系當事人愿意簽訂收養協議的,可以簽訂收養協議。
收養關系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依法進行收養評估。
孩子過繼給親戚需要什么手續
孩子過繼給親戚需要手續如下:
1.當事人可以簽訂收養協議;
2.雙方共同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登記申請;
3.向民政部門提交相關的材料;
4.民政部門會對收養行為進行評估;
5.民政部門認為雙方都符合收養條件的,準予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孩子過繼給別人,一般辦理以上手續就可以了,但有一個例外,那就是雙方想要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不辦理的,也不會影響收養協議的效力。
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如下:
1、無子女;
2、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4、年滿30周歲。
辦理過繼手續時,需要帶上雙方滿足條件的證據,到民政局提出收養請求。孩子過繼,收養人擬收養孩子須提供的材料。
(1)收養人身份證、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復印戶口地址,如已生育子女須復印子女的戶口簿);
(2)婚姻狀況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3)收養人所在單位或居委會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有無子女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等情況的證明的原件及復印件;
(4)收養人常住地的區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生育、子女情況證明的原件和復印件;
(5)出具的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的原件和復印件。(復印件一律采用a4紙。)孩子過繼,一般社會機構孩子收養的程序。
流程:
(1)夫妻雙方年齡均滿30周歲,身體健康、有良好經濟收入、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等,自愿收養孩子的,持上述有效材料到當地民政局申請收養。
(2)經市民政局審核后符合收養條件的,領取《收養登記申請書》。
(3)如初步同意收養該孩子,由擬收養人填寫相關表格,等待審批和現孩子撫養一方同意。
(4)經過觀察,同意收養該孩子的,認真填寫收養登記申請書,帶齊有關收養材料,提供被收養人正相片若干張,到民政局登記確認。
過繼的子女有繼承權嗎
過繼的子女有繼承權,《民法典》明確規定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中的子女包括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
過繼的子女對親生父母有贍養義務嗎
過繼子女原則上沒有贍養親生父母的義務。法律上規定,過繼子女和親生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因過繼關系的成立而消除。過繼子女只對養父母具有贍養義務,對親生父母不負有贍養義務。除非過繼子女自愿贍養親生父母,否則不能強制要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八條 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無不利于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
(五)年滿三十周歲。
第一千零九十九條 收養三代以內旁系同輩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條第三項、第一千零九十四條第三項和第一千一百零二條規定的限制。
華僑收養三代以內旁系同輩血親的子女,還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的限制。
第一千一百條 無子女的收養人可以收養兩名子女;有子女的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
收養孤兒、殘疾未成年人或者兒童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的限制。
第一千一百零一條 有配偶者收養子女,應當夫妻共同收養。
第一千一百零二條 無配偶者收養異性子女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
第一千一百零三條 繼父或者繼母經繼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養繼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條第三項、第一千零九十四條第三項、第一千零九十八條和第一千一百條第一款規定的限制。
第一千一百零四條 收養人收養與送養人送養,應當雙方自愿。收養八周歲以上未成年人的,應當征得被收養人的同意。
第一千一百零五條 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
收養關系當事人愿意簽訂收養協議的,可以簽訂收養協議。
收養關系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依法進行收養評估。
第一千一百零六條 收養關系成立后,公安機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被收養人辦理戶口登記。
第一千一百零七條 孤兒或者生父母無力撫養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親屬、朋友撫養;撫養人與被撫養人的關系不適用本章規定。
第一千一百零八條 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養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優先撫養的權利。
第一千一百零九條 外國人依法可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
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應當經其所在國主管機關依照該國法律審查同意。收養人應當提供由其所在國有權機構出具的有關其年齡、婚姻、職業、財產、健康、有無受過刑事處罰等狀況的證明材料,并與送養人簽訂書面協議,親自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
前款規定的證明材料應當經收養人所在國外交機關或者外交機關授權的機構認證,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但是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一千一百一十條 收養人、送養人要求保守收養秘密的,其他人應當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
孩子可以過繼給親戚嗎
孩子可以過繼給親戚,具體如下:
1、對于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送養方和收養方雙方自愿達成收養協議,孩子自己又愿意被收養的,就可以達成收養關系;2、如果是遠房親戚,收養的孩子不能滿14周歲,并且生父母有特殊困難不能撫養子女;
3、收養人不能有子女,單身男性收養女孩子的,雙方年齡需要相差40歲;
4、一旦收養關系建立,養育子女和生父母的權利和義務關系將終止。
過繼孩子需要什么條件
過繼孩子應當需要下列條件:
1、想要過繼孩子的,被過繼的孩子、送養人以及收養人都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應當達到法律規定的收養條件;
2、當事人達成收養協議后,應當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辦理收養登記,民政部門對收養關系作出評估后,符合收養條件的,應當辦理收養登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條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一)喪失父母的孤兒;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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