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單身不可以辦理婚前財產公證。婚前財產公證,是未婚夫妻在結婚登記前達成協議,辦理公證。辦理婚前財產公證時,當事人應當向住所地或協議簽訂地的公證處提出申請,提出申請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協議書;有關的產權證明(如個人所有房產的房產證);其他有關的證明材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第十一條 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證機構辦理下列公證事項:
(一)合同;
(二)繼承;
(三)委托、聲明、贈與、遺囑;
(四)財產分割;
(五)招標投標、拍賣;
(六)婚姻狀況、親屬關系、收養關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學位、職務、職稱、有無違法犯罪記錄;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證據;
(十)文書上的簽名、印鑒、日期,文書的副本、影印本與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愿申請辦理的其他公證事項。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證的事項,有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公證。
一、當事人要準備好以下幾種材料: 1、個人的 身份證 明。如身份證、戶口薄,已婚的還要帶上 結婚證 。(已婚也可補辦)。 2、與約定內容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如 房產證 、未拿到產權證的 購房合同 和付款發票等能證明財產屬性的證明等。 3、雙方已經草擬好的協議書。協議書的內容一般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性別、職業、住址等個人基本情況、財產的名稱、數量、價值、狀況、歸屬,上述 婚前財產 的使用、維修、處分的原則等。一般雙方當事人的簽名和訂約日期空缺,待公證員對協議進行審查和修改后,再在公證員面前簽字。 二、準備好上述材料后,雙方必須親自到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填寫公證的申請表格。委托他人 代理 或是一個人來辦 婚前財產公證 ,是不會被受理的。 三、公證申請被接待公證員受理后,公證員就財產協議的內容、審查財產的權利證明、查問當事人的訂約是否受到欺騙或誤導,當事人應如實回答公證員的提問,公證員會履行必要的法律告知義務,告訴當事人簽訂財產協議后承擔的法律義務和法律后果。當事人配合公證員做完公證談話筆錄后,在筆錄上簽字確認。 四、雙方當事人當著公證員的面在 婚前財產協議 書上簽名。至此,婚前財產公證的辦證程序履行完畢。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二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二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二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二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三十條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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