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死亡撫恤金是死者所在單位等給予死者近親屬和被扶養人的生活補助費,相當于生活費,因而死亡撫恤金是基于死亡而發放的撫恤金,所以帶有撫慰其家屬,還含有一定精神撫慰的性質。
1、死亡撫恤金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
2、死亡撫恤金有精神撫慰性質。死亡撫恤金是職工死亡后,所在單位給予死者家屬或其生前被撫養人的精神撫慰和經濟補償,相當于生活費,所以因死亡而發放的撫恤金,帶有撫慰其家屬的性質。國家發放這些費用,是用以優撫、救濟死者家屬,特別是用來優撫那些依靠勞動者生活的未成年和喪失勞動能力的親屬,體現了國家對勞動者的物質幫助。
3、死亡撫恤金不能作為遺產。
4、死亡撫恤金死者不能遺囑分配。既然死亡撫恤金不是遺產,死者當然不能再去世之前加以分配。死亡撫恤金是給予死者近親屬和被扶養人的生活補助費,相當于生活費,還含有一定精神撫慰的性質。如果根據死者的意志為轉移,就改變了死亡撫恤金的性質和國家發放死亡撫恤金的初衷。對死亡撫恤金如何分割,根據我國目前的有關政策,享有撫恤金待遇的人必須同時具有兩個條件:一是必須是死者的直系親屬、配偶二是死者生前主要或部分供養的人。死亡撫恤金雖然不屬于遺產,但在處理時會參照遺產繼承人順序進行分配,第一順序是配偶、父母、子女,其他人員是第二順序,如果沒有第一順序的人員,死亡撫恤金才在第二順序的人員中分配。死亡撫恤金的具體分割,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如果實在協商不成,也可向法院起訴。法院一般情況下會按照均等分割原則處理死亡撫恤金,同時也會酌情考慮各近親屬的客觀情況進行分割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三十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撫恤金的分配的法律依據有:
1、可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發放辦法的通知》的相關規定,執行分配。
2、可以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財政部發布的《關于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工傷有關問題的通知》的相關規定,凡參加統籌地區工傷保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公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需按照當地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3、針對已參加企業員工的基本養老保險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如果屬于病故的,一次性撫恤待遇可以按照所在地的相關規定執行。
《繼承法》第三條 【遺產范圍】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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